全部無效,最高院維持WAGO「接線端子」專利無效決定

發布時間:2026-08-07 閱讀量:19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WAGO 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樂清市斌成電子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WAGO 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決定,「接線端子」發明專利權最終被確認全部無效。斌成電子為本案無效宣告請求人,三聚陽光與三聚律所全程代理並協助企業在終審中維持無效決定結果。

一、從無效宣告到終審判決

  涉案專利為WAGO 公司擁有的第 201210599279.0 號「接線端子」發明專利。斌成電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後,作出決定,宣告該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WAGO 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無效決定。WAGO 公司繼而向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無效 - 一審 - 二審」的完整鏈條確認了WAGO「接線端子」發明專利權無效。

二、終審認定「不具創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終審中,重點圍繞「本案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展開審查,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一審法院的判斷予以全面支持,核心可以概括為三點:

  第一、產品名稱不同,不等於技術實質不同。WAGO 公司主張,對比文件中記載的是「電接線柱」,而涉案專利是「接線端子」,不屬同類產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兩者在電氣連接領域中功能用途基本相同,都是用來實現導線連接的元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會將其視作同類技術方案,因此可作為合理對比基礎。

  第二、所謂「緊湊結構」「更好力學效果」屬於順勢而為的常規改進。涉案專利的核心區別在於:在導電部分外圍設置絕緣殼體、殼體上設置進線孔、操作桿的轉動軸線佈設在進線孔附近等。法院認為,在電氣連接產品中,為了實現可靠絕緣並方便接線,在導電件外增加絕緣殼體、設置與導線插入方向一致的進線孔,屬於本領域早已廣泛使用的常規做法,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已有技術基礎上即可自然想到,並非「突發奇想」。當在現有自動接線結構外面加上絕緣殼體和進線孔時,操作桿的位置必然會落在夾緊區域附近或與進線孔大致齊平,這更多是結構幾何位置的自然結果,而不是帶有創造性構思的全新設計。

  第三、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特徵,也未構成創造性突破。本案還涉及操作桿側面限制壁、單側轉軸支撐等附加技術特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這些設計在其他電氣裝置或類似結構中已有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類似問題時,將其引入接線端子結構,是一種顯而易見的組合,並不會產生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因此整體仍不具備創造性。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涉案專利不具創造性、宣告全部無效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予以維持並無不當,應當維持。

三、啟示:專利戰可以「打得有理有據」

  從更大視角看,這不僅是一件單一專利無效案件,更是一場本土製造企業與國際知名企業之間的「專利攻防戰」。本案釋放出至少三層重要信號:

  1. 「國際大牌專利」也要過創造性這一關。只要嚴格回到《專利法》的標準進行審查,不論權利人是誰,只要不符合創造性要求,就可能被宣告無效,並在一審、二審中被維持。
  2. 遭遇侵權訴訟,不必只當「被告席上的被動方」。當被起訴侵權時,企業完全可以同步從專利權本身入手,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用「挖地基」的方式化解專利風險。本案就是通過無效程序+行政訴訟的組合,讓對方專利在中國徹底「失去武器效力」。
  3. 專業團隊+長期佈局,是「打硬仗」的關鍵。本案跨越無效程序、一審、二審多個階段,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交織複雜,需要專利代理人與律師團隊緊密配合,從證據蒐集、技術比對到庭審論證形成一套完整而連貫的論證體系。

四、三聚陽光:為企業「把專利戰打完整」

  在本案中,三聚陽光與三聚律所從無效宣告階段起即深度介入,圍繞涉案專利的技術實質和現有技術情況,系統梳理證據鏈條,提出針對性的創造性攻擊路徑,並在後續一審、二審程序中保持論證的一致性與延續性,最終協助斌成電子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階段守住既有的勝果。

  未來,三聚陽光與三聚律所將繼續依託在專利無效、專利訴訟和合規諮詢領域的綜合經驗,幫助更多中國企業在複雜的國際專利博弈中,既敢於應戰,也善於應戰,用法律和專業守住自主創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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