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博登酷貿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拼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及拼搏體育反訴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博登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及拼搏體育的反訴請求。
本案由三聚陽光與三聚律所組成的代理團隊共同代理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拼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庭應訴。目前對方並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在本案中,面對對方以專利訴訟、平台投訴等手段對拼搏體育經營活動產生的集中影響,我方在就專利侵權實體問題充分抗辯的同時,也依法提起了「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反訴,請求法院一併審查對方維權行為是否超出了合理邊界、構成對訴權的濫用。儘管一審法院最終未支持該項反訴請求,但在本案中將專利權人「默示許可」問題明確納入審理視野,並確定了間接侵權的規制邊界,使得我國專利民事訴訟相關界定標準和考量因素獲得了更為公開、清晰的討論,也體現了我方在應對專利訴訟時,既尊重權利保護,又主動運用程序性救濟工具維護委託人正常經營秩序的策略思路。
拼搏體育通過本案獲得了法院對其產品非專用品屬性與合理信賴基礎的認可,也在司法層面推動了間接侵權制度與「默示許可」規則在冰雪運動裝備領域的一次重要實務探索。
一、從雪場實踐中走出的創新品牌
拼搏體育是一家專注單板滑雪裝備的創新企業,近年來在「快穿固定器」這一細分賽道持續投入研發,形成了自有品牌X-VITX。公開資料顯示,拼搏體育長期致力於單板滑雪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在「快穿固定器」等產品上申請並獲得多項專利授權,其經營範圍涵蓋單板滑雪固定器、單板滑雪靴等核心品類。
本案中,被控產品即為拼搏體育推出的「X-VITX單板滑雪快穿固定器」。
二、「快穿固定器」引起的發明專利紛爭
涉案專利為美國伯頓公司擁有的中國發明專利ZL201580061956.5「滑雪板固定器和靴子」。伯頓公司將該專利以獨佔許可方式授權給博登酷公司在中國地區實施,並授權其提起訴訟。
博登酷公司主張:1、拼搏體育在「小紅書」「淘寶」等平台銷售的X-VITX快穿固定器,在與伯頓品牌StepOn滑雪靴配合使用時,落入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2、拼搏體育通過線上測評、招募體驗滑手、向雪具租賃店供貨等方式,直接實施專利並誘導、幫助他人實施涉案專利;3、拼搏體育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銷毀模具、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我方則認為拼搏體育產品本身並不包含滑雪靴,屬於與滑雪靴配合使用的固定器;一方面其後續已研發出與自身快穿固定器匹配、且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的自有滑雪靴,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另一方面,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涉及「固定器」的部分並未覆蓋拼搏體育的技術方案,且博登酷公司在市場上長期單獨銷售滑雪靴而未附加明確限制,其行為構成對購買者的默示許可。
在專利侵權之訴之外,我方以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為由提起反訴,認為博登酷公司明知其產品並不侵權仍發動訴訟,並以此向平台投訴導致商品連結被下架,造成經營損失,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三、爭議焦點:間接侵權、專用品與「默示許可」
圍繞上述事實,法院歸納並重點討論了三個法律問題:
1.拼搏體育提供的快穿固定器是否屬於《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所稱「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產品」?
2.在終端消費者「滑雪靴+固定器」組合使用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推定存在「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3.專利權人長期單獨銷售滑雪靴而未作限制,是否構成對購買者的「默示許可」?拼搏體育是否可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主張合理信賴?
四、法院認定:駁回專利侵權訴訟
(一)關於「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產品」的認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首先指出,專利間接侵權制度本質上是對專利排他效力的擴張,適用時必須嚴格限制「專用品」的範圍。司法解釋中「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產品」應從客觀用途判斷,即客觀上僅能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而不能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圖為唯一標準。
在本案中,拼搏體育已經證明:除與伯頓StepOn滑雪靴配合外,其已自主研發與X-VITX快穿固定器相適配的自有滑雪靴;該配套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法院據此認為:X-VITX快穿固定器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並不屬於「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產品」,不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
(二)關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推定與私人使用問題
涉案專利為「滑雪靴+固定器」組合裝置專利。將兩者組裝的,是終端滑雪者。拼搏體育抗辯稱:終端消費者多為非生產經營主體,其行為構成私人使用,不屬於侵權。
法院在判決中作了較為細緻的論述:從專利保護整體目的看,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將終端消費者的使用納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推定範圍,尤其是當「組合行為極其簡單,只要同時獲得靴子和固定器就能組裝並用於商業性供給時」;但是,是否最終構成間接侵權,還要結合「專用品」標準以及權利邊界、社會公共利益等綜合衡量。最終,法院並未以「私人實施」直接排除終端消費者行為,而是回到前述「專用品」認定及「默示許可」分析,認為本案並不適宜擴大間接侵權規則的適用範圍。
(三)關於「默示許可」與誠實信用原則
這是本案最具特色、也最具示範意義的部分。法院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
1.專利實施許可的形式。修訂後的《專利法》不再要求許可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為「默示許可」留下了制度空間;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可以自由實施相關技術時,應保護其信賴利益。
2.博登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市場行為上的安排。既銷售「靴子+固定器」的組合專利產品,又分別單獨銷售滑雪靴和固定器;滑雪靴本身只能與固定器搭配使用,且固定器的損耗頻率高於滑雪靴,消費者在購買滑雪靴後「尋找可兼容固定器」具有高度可預見性;在較長時期內,權利人單獨銷售滑雪靴時未附加明確限制條件,對「只能搭配專利固定器使用」的告知也較為滯後。
3.權利要求佈局與公開效果。涉案專利共有76項權利要求,其中既有「靴子+固定器」的組合權利要求,也有單獨針對「靴子」或「固定器」的權利要求;拼搏體育提供的固定器並未落入任何單獨「固定器」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並非權利人「獨創性發明」的直接對象;在此基礎上,結合權利人在銷售行為中對購買者未盡到限制提示義務,足以使下游企業合理相信自己有權提供與專利靴子相適配的固定器。
據此,法院認定:權利人在無附加條件地將專用靴子投放市場時,對購買者構成了對其實施相關專利的「默示許可」;拼搏體育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不構成侵權享有合理信賴。
在「默示許可+非專用品+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三重考量下,法院最終認定:拼搏體育為滑雪者提供適配涉案滑雪靴的固定器,既不構成幫助侵權,也不構成教唆侵權。
五、現有技術抗辯與惡意訴訟反訴
(一)現有技術抗辯的邊界
拼搏體育在訴訟中援引了兩件美國專利文獻,主張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其技術方案屬於現有技術。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可主張「實施的是現有技術」,法院僅在新穎性層面審查現有技術抗辯;創造性問題原則上應通過無效宣告程序解決。
本案中,儘管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宣告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15–21)無效,但這屬於另行行政程序的結果,並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本案侵權與否的獨立判斷。
(二)關於「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反訴
針對拼搏體育的反訴,法院指出:惡意訴訟的判斷基礎在於權利濫用,主觀上須具有損害他人之故意,而不能僅以敗訴與否簡單劃線;博登酷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發出律師函、在對方催告後提起訴訟——屬於在既有權利基礎上的正常維權,且專利部分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的結果並非其可預見或故意追求的後果。
因此,法院認為博登酷公司尚不構成惡意訴訟,不支持拼搏體育關於惡意訴訟損害賠償的反訴請求。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博登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駁回拼搏體育的反訴請求。
六、啟示:在專利保護與產業創新之間尋找平衡
從體育用品和冰雪裝備行業的角度來看,本案具有多重啟示意義:
1.明確了「快穿固定器」類產品在間接侵權制度下的適用邊界。法院強調「專用品」必須從客觀用途嚴格認定,避免將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的創新產品囊括其中,有助於維護滑雪裝備後市場的合理競爭空間。
2.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默示許可」的適用。當專利權人長期向市場單獨銷售專用部件、且未作清晰限制時,其對購買者的默認容許可能構成對專利實施的默示許可;下游創新企業在基於公開權利要求和市場實踐形成的合理信賴基礎上開發兼容產品,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法律保護。
3.提醒權利人重視專利佈局與市場行為的一致性。在組合專利與部件專利並存的情況下,權利人既要通過合理的權利要求佈局保護核心創新,也需要在銷售環節通過明確標識、合同條款等方式及時告知使用限制,以避免產生不利的「默示許可」效果。
4.再次強調惡意訴訟認定的謹慎標準。本案表明,專利糾紛中即便最終判定不構成侵權,也不當然意味著起訴一方構成惡意訴訟;法院在認定「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時,堅持以濫用權利、損害他人為核心判斷基準,保持對正常維權路徑的司法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