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甲状腺疾病的发病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患者人数已超两亿。在甲状腺疾病的治疗中,左甲状腺素钠药物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中,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优甲乐因其价格实惠、疗效稳定,在中国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成为许多患者的日常用药。
然而,优甲乐作为进口药品,其供应链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国内众多患者的福祉。2016年前后,优甲乐就曾出现过一次波及全国的断货情况,导致许多患者一度面临无药可用的困境,这一事件凸显了依赖单一进口药物的潜在风险。
因此,从更广阔的战略层面考量,我国需要拥有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左甲状腺素钠药品,以确保在特殊时期能够为国内甲状腺疾病患者,特别是甲状腺癌患者,提供稳定可靠的药品供应,形成一道“保底”的国产药物防线。
幸运的是,不管是全球最早的左甲状腺素钠原研药——美国雅培公司1955年上市的Synthroid®(视甲素),还是默克公司1973年上市的优甲乐,如果当初申请了专利,在今天也都已远远超出了专利保护的期限,这给了更多公司研制左甲状腺素钠药物的机会。
可如今,默克公司对其左甲状腺素钠产品进行了配方调整,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尽管默克公司已在江苏南通投资建厂,逐步推进优甲乐在中国的本土化生产,但其新配方专利的申请,无疑可能对其他同类仿制药的研发和上市构成潜在影响,进一步增加了未来药品供应和市场竞争的复杂性。这一系列动向,更加凸显了加速国产左甲状腺素钠研发与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日,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德国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与其畅销甲状腺药物“优甲乐”属于同一类型的发明专利“含有左甲状腺素的固体药物制剂”(专利号:201380042787.1)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此案不仅凸显了专利法对创造性的严格要求,也彰显了三聚阳光在处理复杂医药专利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权利要求
默克公司“含有左甲状腺素的固体药物制剂”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固体药物制剂,包含左甲状腺素钠、明胶(1-10重量%)、柠檬酸(0.1-3重量%)、甘露醇(50-80重量%)以及玉米淀粉(10-30重量%)。默克公司声称,该配方具有“改善的储存稳定性”,该专利于2020年1月10日授权公告,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20日。
无效挑战
2020年,三聚阳光受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的无效理由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聚阳光的核心论点集中在现有技术,特别是证据1(PCT申请公开文件WO95/20954A1)和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件CN1301148A)。证据1公开了含有左旋甲状腺素、柠檬酸、玉米淀粉的片剂,并提及甘露醇可作为填充剂,明胶可作为粘合剂。证据2则指出,在左甲状腺素钠制剂中使用明胶作为粘合剂时,制剂具有“出乎意料的稳定性”。
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了证据和我方的论点后,作出了第483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特征主要在于包含了1-10重量%的明胶和50-80重量%的甘露醇。其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改善稳定性的左甲状腺素钠固体药物制剂。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教导了甘露醇可作为填充剂且用量范围部分重叠)、证据2(教导了使用明胶以获得稳定性)以及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默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对方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了区别特征,柠檬酸与明胶、甘露醇之间存在协同作用,柠檬酸是稳定性增强剂而非破坏剂。默克公司还对认定的技术问题提出异议,并主张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行初14145号判决中,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法院认为,柠檬酸并非区别特征,因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柠檬酸且其含量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法院同时指出,默克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所谓的协同作用,也无法证明明胶和甘露醇能够将柠檬酸的作用从破坏稳定性改为提高稳定性。法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结论,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终审裁决
默克公司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三聚阳光继续代理并有力地捍卫了早前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行终271号终审判决中,逐条审议了默克的上诉理由: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默克公司主张证据1因技术问题不同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来的稳定性要求而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据1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提高药物制剂稳定性是普遍追求,且应以本专利优先权日的时点进行判断。
2.区别特征:默克公司重申柠檬酸与明胶和/或甘露醇因协同作用应被视为一个整体的区别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证据1已公开了其药物制剂中包含柠檬酸,且重量占比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故未将柠檬酸成分认定为区别特征并无不当。该认定不影响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考虑区别特征对其他技术特征的影响及由此带来的协同作用。
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默克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有明胶和/或甘露醇存在时,如何使得柠檬酸从对稳定性有害变成改善稳定性,并改善制剂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并未指出明胶和/或甘露醇的存在对柠檬酸发挥稳定性作用的影响,从而无法说明柠檬酸与明胶和/或甘露醇具有协同提升稳定性的作用。默克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反证1)不应被接受,因为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反证1所要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因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正确地认定为提供一种具有改善稳定性的左甲状腺素钠固体药物制剂。
4.技术启示:默克公司主张现有技术中乳糖带来的稳定性远高于甘露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用甘露醇代替乳糖,并且会想到除去证据1中的柠檬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据1公开了左甲状腺素片剂中可包含甘露醇作为惰性填充剂,明胶作为粘合剂,证据2还公开了在左甲状腺素钠中加入明胶作为粘合剂,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柠檬酸并非区别特征,在判断技术启示时不应予以考虑。
5.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默克公司主张其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并以其产品优甲乐®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默克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在本专利优先权日时相应问题尚属于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系首次解决这一技术难题。此外,默克公司不能有效证明优甲乐产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对应性,且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宽于优甲乐产品,故不能以优甲乐产品的技术效果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均不涉及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亦无可接受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三聚阳光
从最初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到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作为一审第三人积极应诉,三聚阳光的专业团队始终站在挑战方,为本案的最终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国内相关药物的研发和生产扫除了一个潜在的专利障碍,也再次彰显了中国专利制度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鼓励真实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向所有市场参与者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只有真正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才能获得专利法的稳定保护。
三聚阳光作为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长期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此案中,三聚阳光的代理人凭借对化学医药领域现有技术的深入理解、对专利法及审查标准的精准把握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地从繁多的现有技术中挖掘出关键证据,并清晰、有力地阐述了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最终赢得了从行政机关到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这不仅是委托人的胜利,也是三聚阳光专业实力的又一次体现,更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优化的有力注脚。三聚阳光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