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氧起诉山寨加盟获赔50万

发布时间:2025-11-07 阅读量:275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的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欧嘉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迈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欧嘉霓公司、迈兰公司等全部被告的上诉,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新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为委托人新氧公司捍卫了品牌价值,也对当下日益复杂的“加盟式”侵权行为予以了精确打击,一审、二审法院还均判令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对商标被大面积侵权的维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遭遇系统性碰瓷

  理解这起案件,首先要对新氧公司做个简单介绍。新氧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国内领先的提供查询、挑选和预约医美服务的在线平台。其“新氧”品牌业务覆盖全国超过350个城市,吸引了数千家认证医美机构入驻。2019年5月,新氧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被称为“互联网医美平台第一股”。经过多年经营,“新氧”及“SOYOUNG”品牌在医美及美容服务领域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巨大的品牌价值也引来了不少人的觊觎。自2021年起,一个名为“新氧汐颜”的“洗脸吧”品牌开始在全国多地出现。对方以欧嘉霓公司和迈兰公司为核心,在广州设立“总部”,在全国范围内(涉及湖北、四川、广东、广西等省份)大搞招商加盟。

  对方的摹仿行为非常“系统化”。首先大量使用“新氧汐颜”、“新氧”、“Soyoung Washface”等标识,并在自己的加盟店价目表上列出“新氧泡芙清颜”、“新氧V笑”、“新氧修护”等;其次,对方在线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自称为“新氧汐颜洗脸吧总部”,公然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加盟商在武汉、襄阳宜城等地开设实体店,从门头招牌、店内装潢到价目表、员工工服,全面使用侵权标识;最后,这一碰瓷行为由迈兰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欧嘉霓公司(及其时任唯一股东)和招商人员(负责湖北等地招商)等人共同运作,他们共同印制《新氧汐颜洗脸吧招商手册》,手册上同时留有三方的联系方式和微信二维码。

锁定侵权证据

  面对如此规模庞大且具有高度迷惑性的碰瓷行为,三聚阳光接受新氧公司委托,迅速展开了一场全面的调查取证。我方团队通过线上存证,固定了对方自称“总部”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上的大量侵权及招商信息。

  同时,团队律师奔赴武汉、襄阳等多个城市,对“新氧汐颜”的加盟店进行实地走访,并以公证取证的方式,获取了其店铺装潢、价目表及服务流程的公证书等一手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我方团队还发现加盟店的授权牌上写着“迈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更关键的证据来自被告方的内部微信群聊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在法庭上证明了欧嘉霓公司和迈兰公司绝非彼此独立,而是共同策划、共同实施“新氧汐颜”招商加盟活动的核心相关关系方

判决三大亮点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我方代新氧公司正式提起诉讼。庭审中,欧嘉霓公司辩称他们只销售化妆品,公众号发文是“应迈兰公司要求”帮忙宣传,没参与加盟;迈兰公司辩称他们没参与,相关被告只是欧嘉霓的“员工”,是“职务行为”,涉及到的收款授权书是“伪造”的;加盟商则辩称他们是普通加盟商,有“合法来源”,没有侵权恶意。

  面对被告的抗辩,我方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条,逐一击破了对方说法中的漏洞。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亮点集中在以下三点:

  1.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共同侵权。法院认定,欧嘉霓公司与迈兰公司未经新氧公司的授权许可,在第44类美容服务上使用与新氧公司注册的第18909386号“新氧”商标、第36339659号“SOYOUNG”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混淆,侵犯新氧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法院还认定,欧嘉霓公司和迈兰公司在“新氧汐颜”招商过程中,存在明确的工作沟通。多被告存在推广、制定话术,拟定合同、收取加盟费等多项工作的合作。欧嘉霓的公众号、小程序自称“总部”,迈兰公司则出具《收款授权委托书》并被列为加盟店的“授权方”。法院认为,双方相互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对外开展“新氧汐颜”洗脸吧招商加盟活动,构成共同侵权。

  2.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欧嘉霓公司和迈兰公司均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上述公司的各自股东均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法院据此判令,两股东分别对欧嘉霓公司和迈兰公司的债务(即50万元赔偿金)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3.加盟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两位加盟商试图依据“合法来源抗辩”免责。我方指出,其在店铺门头、装潢、价目表上全面使用侵权标识,已超出普通销售者的范畴,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尤其是其中之一被告,在被平台投诉侵权后仍继续经营。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二加盟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判令其分别在4万元和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重要启示

  “新氧汐颜”案的胜诉,是三聚阳光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特别是打击复杂加盟式侵权和追究个人责任方面的一次重要实践。本案有以下三点重要启示:

  1.“甩锅”行不通。在互联网证据日益完善的今天,侵权方内部的分工、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将成为法院认定共同侵权的证据。

  2.“空壳”挡不住。“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要心存侥幸。在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法院“刺破公司面纱”将是常态,侵权者必将为其个人行为付出代价。

  3.“加盟”非免责。加盟商在选择品牌时,有义务对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基本审查。盲目加盟“山寨”品牌,非但不能获利,反而将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聚阳光将一如既往,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证据策略,为客户的品牌价值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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