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终审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知行终342号 行政判决中,全面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同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国知局就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结果的逆转,不仅为委托人保住了发明专利权,也充分展现了我方团队在处理复杂专利诉讼,尤其是在深刻理解技术方案、精准把握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专业实力。
一项关乎音质的“低频补偿”专利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一件“具有低频补偿功能”的振膜相关专利。通俗地讲,这项专利是为了解决传统“动铁单元”扬声器的一个痛点。传统的动铁单元因其“铁片”机械强度大、共振频率高,导致中高频声音突出,但低频(如贝斯、鼓点)表现不足,使得声音听感偏“冷”。本专利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在振膜主体上开设“腔体”,局部降低了振膜的机械强度,以此来增加低频输出,实现“低频补偿”,改善音质。
这一创新发明也引起了竞争对手的注意,他们对该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拉开了这场法律交锋。
宣告全部无效及一审维持
在无效审查阶段,国知局接受了无效请求人的意见,认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知局的核心逻辑是,本专利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他们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 与另一份公开了“穿孔”结构的振膜(证据3) 结合起来。国知局认为,证据3中的“穿孔”结构也起到了低频补偿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二者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二审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连续两次失利,使案件陷入了不利境地。但我方团队坚信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在关键技术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偏差。我方代表委托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展现了对复杂技术问题的高度洞察力,精准地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结构错误。最高法明确指出,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将证据3的“振膜支架”对应本专利的“振膜主体”,是错误的。二者所起的作用、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
2、认定功能错误。最高法进一步分析,本专利的“腔体”是贯通孔,目的是“局部降低振膜的机械强度以增加低频输出”。而证据3的“穿孔”是为了“使贴设在振膜支架上的振膜主体暴露出来”,从而“保留了低F0的技术效果”。
3、认定构思错误。最高法一锤定音:“两者的结构不同,技术构思不同,证据3的动圈式扬声器振膜结构并未给出改善动铁式扬声器振膜的技术教导。”最终,最高法认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结语:逆转的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此次案件结果的逆转来之不易,不仅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实质审查中对技术事实的尊重和精准把握,也证明了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在专利诉讼领域的深厚功底。
面对国知局和一审法院的连续败诉,我方团队凭借对技术方案的深刻理解、对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以及在庭审中的出色辩论,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了逆转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创新发明成果。这再次证明,在复杂的技术类专利诉讼中,选择一个既懂技术又精通法律的专业团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