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WAGO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乐清市斌成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WAGO 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接线端子”发明专利权最终被确认全部无效。斌成电子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三聚阳光与三聚律所全程代理并协助企业在终审中维持无效决定结果。
从无效宣告到终审判决
涉案专利为WAGO 公司拥有的第 201210599279.0 号“接线端子”发明专利。斌成电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WAGO 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无效决定。WAGO 公司继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无效 - 一审 - 二审”的完整链条确认了WAGO“接线端子”发明专利权无效。
终审认定“不具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中,重点围绕“本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审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的判断予以全面支持,核心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产品名称不同,不等于技术实质不同。WAGO 公司主张,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是“电接线柱”,而涉案专利是“接线端子”,不属同类产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者在电气连接领域中功能用途基本相同,都是用来实现导线连接的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其视作同类技术方案,因此可作为合理对比基础。
第二、所谓“紧凑结构”“更好力学效果”属于顺势而为的常规改进。涉案专利的核心区别在于:在导电部分外围设置绝缘壳体、壳体上设置进线孔、操作杆的转动轴线布设在进线孔附近等。法院认为,在电气连接产品中,为了实现可靠绝缘并方便接线,在导电件外增加绝缘壳体、设置与导线插入方向一致的进线孔,属于本领域早已广泛使用的常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即可自然想到,并非“突发奇想”。当在现有自动接线结构外面加上绝缘壳体和进线孔时,操作杆的位置必然会落在夹紧区域附近或与进线孔大致齐平,这更多是结构几何位置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带有创造性构思的全新设计。
第三、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也未构成创造性突破。本案还涉及操作杆侧面限制壁、单侧转轴支撑等附加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些设计在其他电气装置或类似结构中已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类似问题时,将其引入接线端子结构,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组合,并不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因此整体仍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启示:专利战可以“打得有理有据”
从更大视角看,这不仅是一件单一专利无效案件,更是一场本土制造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之间的“专利攻防战”。本案释放出至少三层重要信号:
1. “国际大牌专利”也要过创造性这一关。只要严格回到《专利法》的标准进行审查,不论权利人是谁,只要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就可能被宣告无效,并在一审、二审中被维持。
2. 遭遇侵权诉讼,不必只当“被告席上的被动方”。当被起诉侵权时,企业完全可以同步从专利权本身入手,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用“挖地基”的方式化解专利风险。本案就是通过无效程序+行政诉讼的组合,让对方专利在中国彻底“失去武器效力”。
3. 专业团队+长期布局,是“打硬仗”的关键。本案跨越无效程序、一审、二审多个阶段,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复杂,需要专利代理人与律师团队紧密配合,从证据搜集、技术比对到庭审论证形成一套完整而连贯的论证体系。
三聚阳光:为企业“把专利战打完整”
在本案中,三聚阳光与三聚律所从无效宣告阶段起即深度介入,围绕涉案专利的技术实质和现有技术情况,系统梳理证据链条,提出针对性的创造性攻击路径,并在后续一审、二审程序中保持论证的一致性与延续性,最终协助斌成电子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阶段守住既有胜果。
未来,三聚阳光与三聚律所将继续依托在专利无效、专利诉讼和合规咨询领域的综合经验,帮助更多中国企业在复杂的国际专利博弈中,既敢于应战,也善于应战,用法律和专业守住自主创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