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动态 | 巴西法院就华为专利向迪士尼签发初步禁令;UPC地方分院就中兴诉三星案发布准备命令;爱马仕“等待我的铂金包”案改判

发布时间:2026-11-05 阅读量:149

一、巴西法院就华为HEVC专利签发初步禁令,迪士尼提起上诉并关停当地4K功能

  2026年10月15日,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首府区第六商业法庭法官Simone Gastesi Chevrand基于法院专家鉴定报告,就华为巴西专利BR 112013034060-6(“编码和解码方法及设备”)向华特迪士尼公司(巴西)签发初步禁令(案号:3019978-93.2026.8.19.0001)。10月22日,迪士尼向里约热内卢州法院提起中间上诉请求暂停执行,并确认已在巴西全面关闭Disney+的HEVC功能。

  一审禁令认定迪士尼通过Disney+侵犯涉案专利,禁止其进口、销售或提供使用该专利技术、以H.265/HEVC压缩的视频文件,限24小时内遵守,违者一次性罚款500万雷亚尔(约100万美元,约700万元人民币)。法院依专家结论将该专利按非标准必要专利(非SEP)处理,并采纳不存在FRAND承诺的认定,使迪士尼无法援引FRAND抗辩。受功能关停影响,巴西Disney+的Premium用户暂无法观看4K UHD、HDR及Dolby Vision内容。迪士尼称此举系因期限紧迫且罚款高昂而“出于充分谨慎”,不代表承认侵权。

  迪士尼上诉未挑战专利有效性,主要聚焦三点:一是程序违规,称专家拒答15个FRAND问题而法院即结束举证,违反巴西《民诉法》第477条,且存在文书登记错误及忽略此前无紧迫性的认定;二是指控华为立场矛盾,称其答辩时主张该专利为SEP,专家报告后又指称FRAND讨论系拖延战术,并透露迪士尼7月17日提出的许可要约遭拒;三是主张其编码器不使用权利要求中的64×64块尺寸,且编码在境外完成,不构成巴西境内侵权。迪士尼兜底请求将禁令限于巴西境内实施行为、宽限期延至15个工作日并将罚款改为每日5万雷亚尔。

  此前,作为Avanci Video专利池许可方,华为已在德国慕尼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及巴西对迪士尼提起多起HEVC诉讼。而在欧洲,因迪士尼应对InterDigital禁令时同样关停4K功能却维持原价,泛欧消费者组织Euroconsumers已于10月6日向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三国监管机构发出正式通知,要求按每月至少5欧元的标准向用户回溯返还;媒体按11国规模推算的赔偿上限约6280万欧元。

  (来源:ip fray)

二、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就中兴诉三星案发布准备命令,提示涉案专利很可能被侵权且有效

  2026年10月2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中兴与三星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案(案号:UPC_CFI_847/2024、UPC_CFI_442/2025)庭审前公开一份准备命令,以下划线强调“涉案专利很可能被侵权且有效”,并对三星的FRAND合规性提出疑问。

  本案涉案专利为EP3577874 B1(“用于确定无线通信中传输块大小的方法、装置和系统”),中兴寻求覆盖德、意、法、荷、瑞典、芬兰、葡、罗8个UPC成员国的禁令。该案合议庭由报告法官Tobias Sender、审判长Peter Tochtermann教授、技术法官Klaus Loibner与巴黎法官Carine Gillet四人组成,本命令经前三人协商后作出。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8日至19日开庭,合并审理侵权之诉与无效反诉(18日审理技术争点,19日审理FRAND抗辩)。此外,报告法官还将中兴第IV.2号请求重新定性为《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下的账目与信息提供请求。

  技术与无效层面,涉案专利涉及传输层基础数据结构,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解释;针对无效抗辩,分院指出当事人不能在程序后期才主张缺乏创造性步骤。

  FRAND层面,命令重申了分院在平行案(UPC_CFI_850/2024)中提出的和解方案——该提案于2026年5月8日经合议庭签署、命令落款5月13日,5月12日经媒体披露——具体为三星签5年付6.4亿美元,或签6年付7.3亿美元,或提交UPC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调解;对上述费率立场未表达任何怀疑。同时,命令在经部分删减的章节中指出,三星相关诉讼与辩护行为是否符合善意被许可人建设性推动达成FRAND协议的要求“似乎存疑,须在口审中讨论”。

  此前,中兴与三星已在多国展开SEP诉讼:2026年1月至4月,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德国法兰克福地院、慕尼黑一院及UPC曼海姆分院先后驳回三星的诉求或反诉,慕尼黑一院于4月30日授予中兴德国全境禁令;5月1日,英国高等法院与重庆一中院同日作出全球FRAND费率裁决:英国高等法院认定3.92亿美元符合FRAND,该数额已被其他法域视为明显偏低(outlier);重庆一中院认定的7.31亿美元则覆盖2024—2029年许可期,并计入2019—2023年间5G使用的对价。两者相差近一倍,费率基准如何取舍正是本案争点所在。

  (来源: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

三、法国凡尔赛上诉法院改判爱马仕“等待我的铂金包”案构成文字商标侵权

  据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10月27日报道,法国凡尔赛上诉法院商事第3-1庭在今年3月就爱马仕国际及爱马仕皮具公司诉零售商Sherine Orient一案(案号:RG 24/00326)作出二审缺席判决,推翻一审关于文字商标的驳回裁定,认定被告在包袋上印制含“HERMÈS”与“BIRKIN”字样的幽默标语构成文字商标侵权。

  被告Sherine Orient曾推出外观类似爱马仕的包袋,正面印有“En attendant mon Birkin”(等待我的铂金包)和“Mon Hermès est à la maison”(我的爱马仕在家呢)字样。2022年9月至11月,爱马仕两次取证并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3年3月向楠泰尔司法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侵犯其包袋著作权、铂金包锁扣三维商标(国际注册第806207 A号,指定法国)以及“BIRKIN”(第97691016号)与“HERMÈS”(第1558350号)文字商标。

  2023年11月,一审法院支持了著作权和三维商标侵权诉求,但驳回了文字商标主张,理由是涉案商标嵌在完整句子中,且短语的幽默性质使消费者不会误认包袋出自爱马仕,不致产生混淆。2024年1月,爱马仕就文字商标部分提起上诉。因被告于2025年7月清算注销且未应诉,爱马仕于同年10月放弃禁令与赔偿请求,仅请求改判文字商标侵权定性。

  凡尔赛上诉法院援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2条指出,未经许可在商业活动中将相同标识用于相同商品的应予禁止。法院认定,“BIRKIN”和“HERMÈS”在包袋领域为广大公众所知,涉案标语将仿制包与消费者尚未拥有或留在家中的正品作对比,为销售目的在商标与相同商品(包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法院强调,尽管幽默口吻使人明白商品并非出自爱马仕,但该行为意在利用品牌声誉搭便车获利,截取权利人投资并损害品牌形象。据此,法院改判被告行为构成文字商标侵权,上诉费用由爱马仕自担。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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