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评 |最高检通报“盗链”传播3万余集动漫侵权案;上海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提出9项核心指标;“高徒教育”商标被侵权获赔万元

发布时间:2026-09-08 阅读量:165

一、最高检通报“盗链”传播30000余集动漫侵权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利用技术解析“盗链”传播视听作品的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运营网络平台非法传播中外动漫影视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并发布收费广告牟利,最终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赵某通过注册多个网络域名、租赁外部服务器,搭建并运营涉案动漫网站。运营中,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接入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使用户在访问该网站时无需跳转至原权利人平台,即可直接在线点播观看《秦时明月》《哪吒传奇》《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热门中外动漫作品。在此期间,赵某依托该网站发布收费商业广告获取非法收益。

   2021年8月,公安机关接权利人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将赵某抓获归案。赵某到案后辩称未参与实际运营,且主张涉案网站未在自有服务器中存储视频文件。办案机关通过调取、恢复跨设备电子数据与服务器记录,依法锁定了赵某设置域名重定向、购买解析服务的核心运营痕迹,并确认其传播作品均未获合法授权。司法机关认定,涉案网站虽未在本地存储视频,但通过向第三方接口传递识别信息非法获取播放地址供公众直接观看,属于典型的“盗链”行为,依法构成非法信息网络传播。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的技术辩解,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赵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厘清了数字化流媒体传播中“盗链”行为的法律属性,对网络版权保护与司法审查具有明确的指引价值。

   在视听传播领域,部分侵权主体企图借助解析技术分离内容存储与播放界面,以“未直接存储视频文件”为由掩盖侵权实质。本案裁判穿透了表面的技术架构,准确认定绕开权利人平台、非法调用播放链路的行为,实质割裂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合法控制,依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从司法层面切断了利用技术伪装“搭便车”牟利的灰色空间。

   同时,该案为规制隐蔽型网络侵权确立了清晰的司法边界。数字技术的发展虽然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形态与侵权路径,但技术工具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司法机关通过对技术机理的实质审查,准确把握侵权行为的商业牟利本质并施以刑罚,有力维护了清朗有序的网络版权生态。

二、上海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提出9项核心指标,专利预审前移至产业一线

   8月3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召开2026年第三季度媒体通气会,通报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有关情况。规划确立了上海中长期知识产权建设方向,明确提出到2030年,上海将建成国际知识产权重要城市,进一步夯实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基础。

   围绕高质量发展主线,规划设立了覆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三大维度的9项核心量化指标,作为未来五年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预期考核标准。在具体指标设定上,规划明确在“十五五”期间,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四五”末的65件提升至85件左右;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从7446件提高至9000件左右;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年登记量从650件大幅提升至2000件左右;同时对作品版权年登记量(原基数为46万件)的持续增长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周期等维权保障机制提出了量化要求。

   为推动规划指标落地,上海明确将实施专利预审服务关口“前移至产业一线”作为核心抓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建立了“重点园区专利预审预检服务制度”,改变过去相对被动的受理模式,将专业指导、技术筛查、合规辅导等服务环节,直接向前延伸至重点企业的技术研发与专利申请筹备初期,真正将公益性专业服务送到创新主体的“家门口”。

   目前,该项预审预检机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形成了首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预审预检服务三份核心清单。在具体实践推进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联合相关机构举办“人工智能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撰写”专题培训,覆盖园区企业近百家;同时,已有约20家重点企业正式提出了定制化专利分析服务申请,产业一线对前置性高端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已初步显现。

   【点评】

   上海“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的出台,展现了超大城市以量化目标牵引高质量发展、以机制创新重塑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思路。

   规划设定的9项核心指标紧扣时代特征,不仅继续强调高价值专利与PCT国际申请等硬核创新产出,更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年登记量由650件提升至2000件左右,敏锐捕捉了数字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确权的核心增长点。更为关键的是,规划通过专利预审预检服务制度,把服务关口直接前移到园区一线与研发源头。这种由“坐等受案”向“主动靠前辅导”的服务模式转型,实质上将行政专业能力与企业技术攻关深度绑定,在源头上降低了专利申请瑕疵与驳回风险,大幅提升了核心技术的确权效率。这不仅为上海抢占关键产业竞争高地提供了制度护航,也为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升级提供了务实样本。

三、搜索“高徒教育”却跳出他人广告,被告商标侵权被判赔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搜索引擎关键词推广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原告为深圳市高徒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辉煌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唯一股东湖州辉煌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高徒教育成立于2015年,并于2016年起申请注册了“高徒”系列商标,核定服务涵盖教育培训等领域。2024年2月7日,原告在监测线上市场时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高徒教育”进行检索,首页首位展示的搜索推广结果打开后链接显示为“高途”,该链接下方载明的广告发布主体为被告深圳辉煌明天公司。原告随即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完成网页取证与证据存证,并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深圳辉煌明天公司及关联公司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深圳辉煌明天公司抗辩称,涉案推广关键词系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添加,并非其主动设置;同时,被告提交数据证明,涉案侵权关键词在推广期间仅产生2次用户广告点击,广告账户累计消耗金额仅为0.3元,未给原告造成实际商业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被告深圳辉煌明天公司作为广告主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推广,理应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高徒教育”设置为搜索竞价关键词,导致搜索原告商标的公众被导流至他人关联页面,客观上削弱了涉案注册商标原有的识别与指引功能,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个案侵权场景,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使用关键词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令深圳辉煌明天公司与其唯一股东湖州辉煌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点评】

   本案是互联网商业营销中“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清晰界定了算法推广与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司法裁判未因被告主张的“点击仅2次、消耗仅0.3元”而豁免其法律责任,而是透过微小的技术消耗数据,准确把握了侵权行为的实质。在搜索引擎竞价机制中,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竞价关键词,实质上是利用他人既有商誉截取网络流量,直接损害了商标最核心的“商品与服务来源识别”功能。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万元,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此类寄生型流量侵权行为的明确否定评价。这一裁判为数字营销行业敲响了警钟:技术外包与微量消耗均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的挡箭牌,互联网广告活动必须恪守合法竞争底线,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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