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评 | 华为与高通达成5G专利许可协议;小米登记“Xiaomi MiMo”著作权;天津法院审结喂“小说”给AI生成漫剧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6-10-09 阅读量:149

一、首度涵盖5G并转让在美专利 华为与高通达成多年期交叉许可协议

  10月5日,华为与高通宣布达成一项为期多年的广泛专利许可协议,涵盖双方在5G、计算、人工智能和网络等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组合交叉许可。作为交易的一部分,高通将收购华为在美国拥有的部分计算、人工智能、网络及其他领域的专利资产,该交易将在获得必要监管批准后完成。这是两家企业达成的首份涵盖5G技术的专利许可协议,预计将推动华为专利许可协议累计总额超过69亿美元。

  华为首席知识产权官樊志勇表示,华为数十年持续投入基础研发,在4G/5G标准制定中作出了广泛贡献,例如采用极化码实现接近物理极限的信号传输技术。他指出,该协议不仅体现了华为创新的价值,也认可了高通在现代通信技术领域的基础性贡献。高通技术许可业务执行副总裁兼总经理韩杰表示,协议再次印证了行业对高通5G领先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成效的肯定,同时也代表高通对华为在5G及其他技术领域持续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

  两家企业的专利竞合具有长期历史。华为于2001年首次向高通支付专利费,2011年首次从摩托罗拉获得许可收入;今年8月,华为刚与惠普签署涵盖Wi-Fi技术的多年期全球交叉许可协议。数据显示,自2021年起华为知识产权许可业务已实现正向收入。2021年至2025年,华为研发投入由1427亿元增至1923亿元,研发费用率连续五年超20%,近十年累计投入逾1.38万亿元;2026年上半年研发投入达1213.82亿元,占营收比重升至25.94%。截至2025年底,华为全球有效授权专利约16.5万件,签署许可协议逾260份。

  【点评】

  华为与高通达成首份5G交叉许可协议并转让部分在美专利,展现了全球通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合作的最新格局。

  协议覆盖5G、计算及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体现了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产业链中的互认机制与对等价值。双方高管关于技术价值的肯定,反映出底层技术储备在跨国商业谈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华为从早期的单向付费,发展至如今实现许可正向收入及双向资产交易,直接得益于其近十年超1.38万亿元的高强度研发积累与约16.5万件专利资产的支撑。

  在法治化与商业化轨道上推进知识产权许可,不仅为龙头企业的全球化运营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也向行业展示了标准必要专利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共赢的成熟范式。

二、护航自研大模型品牌小米公司登记“Xiaomi MiMo”美术著作权并布局多类商标

  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一项名为“Xiaomi MiMo”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登记为美术。在此之前,该公司已成功申请并注册了多枚“XIAOMI MIMO”商标,国际分类涵盖健身器材、厨房洁具等多个领域。

  工商信息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雷军,注册资本约14.8亿元人民币,由雷军与刘德共同持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通讯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与零售等。结合公开技术背景,“Xiaomi MiMo”系小米核心团队自研的大语言模型系列,专为逻辑推理、代码编程与智能体场景设计,被定位为其“人车家全生态”的核心人工智能技术底座。伴随该自研大模型体系在不同业务场景与终端中的逐步落地,企业围绕该技术品牌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也在全面推进。

  在保护策略上,本次完成美术著作权登记,旨在针对“Xiaomi MiMo”相关专属图文与视觉标识的独创性表达,依法固定其在先完成的版权凭证。而在商标布局方面,小米科技此前已将“XIAOMI MIMO”分别配置在健身器材和厨房洁具等消费品类别项下,与其多元化的硬件生态及经营范围形成了业务呼应。通过“美术著作权登记+跨品类商标注册”的组合确权手段,小米科技为其自研大模型品牌的商业符号构筑了多轨并行的防护屏障。

  【点评】

  小米公司就大模型标识“Xiaomi MiMo”登记美术著作权并协同注册多类商标,展现了科技企业在AI前沿技术商业化中推进立体确权的防护实践。

  大模型既是算法底座,也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重要商业品牌。从新闻事实来看,企业将核心图文标识进行美术著作权登记,确立了独创性视觉表达的在先权利凭证;同时将商标专用权前置拓展至厨房洁具、健身器材等硬件类别,与其广泛的实体业务布局紧密贴合。

  这种“美术版权+跨品类商标”的双轨确权模式,在技术推向市场阶段便锁定了专属符号的排他性权益,有效防范了跨领域抢注与不正当竞争隐患。这一举措体现了头部科技企业在发力前沿AI研发的同时,依托规范的知识产权手段为底层技术资产筑牢合规屏障的战略思维。

三、把小说“喂”给AI生成漫剧构成侵权 天津和平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涉AI漫剧纠纷案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著作权侵权案。该案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创作具有明确警示意义。

  案情显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小说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传播。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对涉案AI漫剧与原告原作逐句比对,认定二者表达内容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人工智能使用者明知或应知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实质相似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完整文字作品进行二次生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原作保护范围。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停止网络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承办法官表示,伴随生成式AI普及,直接抓取他人作品二次创作引发了大量版权纠纷。法官强调,AI本质是创作工具而非“避风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生成视听内容并传播,构成对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经营主体在发布AI视听内容时必须严格核查素材权属,防范侵权风险。

  【点评】

  天津和平法院审结的该院首例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案,为迅速爆发的生成式AI视听内容产业划定了清晰的司法裁判尺度。

  该案严格落实最高法涉AI司法意见,法官通过“逐句比对”穿透算法表象,认定生成视听内容与文字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裁判在法理上明确了核心规则:算法生成无法改变内容侵权的本质,AI技术不能作为抗辩免责的屏障。未经许可将受保护作品输入工具进行视听转化,依然落入著作权法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

  该案处理结果督促侵权方下架并赔偿,给依靠技术抓取小说快速变现的从业者敲响了合规警钟。它明确了商业化二次创作必须恪守“事先取得授权”的底线,为新型内容业态在规范化轨道上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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