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9月
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日本丘比株式会社调味料发明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926号无效决定,宣告日本丘比株式会社拥有的第201110455564.0号“酸性水包油型乳化液状调味料”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机理不明确的技术方案,哪些技术手段或参数会对发明的技术效果带来影响需要严格依据说明书实际验证的信息进行判断。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非常接近,区别仅在于采用不同的参数进行限定,或者进一步限定了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则往往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参数优选范围的情况下,即使发明调整该参数的目的有所不同,并不必然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前述优选范围;同样,即使发明组合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添加常规组分的目的有所不同,也并不必然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添加该常规组分的动机,需要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以及其他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客观判断。

  本案中,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含有芝麻的酸性水包油型乳化液状调味料。证据 1 公开了含有水包油型乳化液的液体调味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有三项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权利要求1限定了pH为3.0~4.6,而证据1未进行限定。但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水相的 pH 值从保质期方面来看优选5.5以下,进而优选4.7~3,尤其优选4.5~3.5,特别优选4.2~3.7的范围”。在此基础上,选择说明书所记载的最优pH 值范围,调整调味液的pH为3.0~4.6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尽管权利要求1限定了调味液中含有带种皮的整个芝麻 1%~20%,而证据1未限定终产品中带种皮的整个芝麻的含量。但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及对实施例的结果评估,可以得出在证据 1 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终产品中 1%~20%的“带种皮的整个芝麻”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尽管权利要求1含有山梨酸,且限定了乙酸与山梨酸的含量的比率为 1∶0.005~1∶1,而证据1不含有山梨酸。但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山梨酸是本领域常用的防腐剂,在蛋黄酱与别的乳状调味汁中一般使用浓度为 1000~2000mg/kg(参见证据 5),即 0.1~0.2g/100g,因此,为增强防腐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 1 所公开的含有蛋黄的乳状调味汁中进一步按上述比例添加山梨酸,由于证据 1 所公开的调味汁中 100.1 份中含有 5 份醋(酸度 15%),因此,乙酸与山梨酸的含量的比率约为 0.75:0.1~0.75:0.2,即1:0.13~1:0.27,落在权利要求所述 1∶0.005~1∶1 范围内。

  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分类: 案件新闻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快捷导航

联系我们

  • Tel:4008-010-426

    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传真: +86-10-828709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 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 座

关注三聚阳光获取更多资讯


Copyright ©2013    三聚阳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569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