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9月
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天铁实业减振道垫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234号无效决定,宣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020109286.4号“减振道垫”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曾在2017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33759号决定中宣告无效,而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误,撤销第33759号无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误,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通常这种情形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决定都会是相反的结果,也就是该专利会被从宣告无效改为维持有效。而我方代理新一次的无效宣告程序,庭审答辩后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再一次宣告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部无效。本案关键在于我方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据,并形成了更为严谨的答辩策略。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减振道垫。我方提交的证据有三项涉及一种改良的弹性垫子,轨道垫和橡胶工业中的涂胶和浸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这三项证据中,结合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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