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6月
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和天下照明公司“一种灯具”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中山市亿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902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江门市和天下照明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021635252.9号“一种灯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所起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将该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灯具,包括位于两侧的侧板、底板和光源结构,其中光源结构安装在底板上,侧板上的第一插槽与底板两侧的折边适配以实现二者的连接。证据 3 公开了一种 LED 面发光三防灯,以克服现有技术中防水、防尘保护等级不够的缺陷。

  证据 3 所公开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也均可实现易于安装的技术效果,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 3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该专利从属权利要求 2 进一步限定底板与折边形成 U 型结构或燕尾型结构。但该专利中采用大体为平板以及折边共同构成的 U 形结构,是本领域所常用的相关结构,鉴于证据 3 已公开了其中一种插接方式,考虑到安装的便利性、连接后的密封性能以及底板整体形状的需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本专利所限定的 U 型结构或燕尾型结构。

  上述改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并且该专利中所记载的防止漏光的技术效果与连接结构整体密封性也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3 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2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 3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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