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阳光代理四案例入选国知局《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发布时间:2026-09-29 阅读量:265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4件专利案件成功入选,涵盖现有技术认定、技术术语解释、证据证明力判定以及必要技术特征认定等专利审理关键领域。

  本次汇编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5年审结的案件中,严格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与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提炼而成,旨在集中阐释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各技术领域审查审理的最新实践。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入选的4件案例分别涉及医疗器械、新材料、轻工制造及传感器技术领域,其审查决定所确立的要点规则为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审查与维权实践提供了参考样本。

  入选汇编的4件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种呼气阀”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第4W117490号)

  入选要点:对应汇编第8条“中标采购产品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认定”。

  案情纪实:该案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的一项呼气阀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80083488.7)。面对仅凭借既有专利文献难以破坏其创造性的难点,代理团队制定了“使用公开证据结合专利证据”的无效策略。团队以公证取得的医院呼吸机实物设备为基础,通过设备型号建立起公证产品与采购事实的对应关系,并以多个招标和采购公示文件锁定了公开时间。合议组最终采纳该主张并认定:对于医院实际使用的特定型号医疗设备,如果多个招标和采购公示文件表明同一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中标且被采购,在无相反证据表明使用过程中组件发生更换的情形下,即可认定该产品在申请日前构成使用公开,其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权最终被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分散液、树脂组合物、合材浆料及电极膜”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第4W119960号)

  入选要点:对应汇编第60条“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

  案情纪实:在该新材料发明专利无效案中,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中“外径为10nm~15nm”系指碳纳米管外径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以此抗辩现有技术。合议组经审理明确:若某一技术术语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会导致技术方案不符合所属领域的普遍认知,且说明书未给出特殊定义,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专利文件本身的前提下,结合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说明书上下文记载,作出符合普遍认知和一般规律的合理解释。合议组据此将“外径”认定为平均外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8项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全部无效。

“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第5W132662号)

  入选要点:对应汇编第66条“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判断”。

  案情纪实:该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720834903.9)的证据规则适用。案件明确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对比标准:对于同一待证事实,反证所呈现的信息与本证不一致,不当然导致本证丧失证明力;合议组需结合信息来源、内容准确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若本证更具证据优势并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应当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发明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第4W117377号)

  入选要点:对应汇编第63条“必要技术特征不应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相关司法审判要旨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779号)。

  案情纪实:该案围绕涉案专利(专利号:201510552636.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展开。案件确立的审查准则表明: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该问题;若某项特征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且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则不能仅依据发明目的推定权利要求包含了该项必要技术特征。

  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是统一专利授权确权标准、明晰法律适用边界的重要技术指引。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此次入选的4件案件,展现了代理团队在事实查明、跨领域技术理解与程序规则运用上的专业素养。未来,我方将继续聚焦复杂专利事务与法律实务,依托规范的证据构建与严谨的技术法律论证,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全方位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
保障创新每一步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