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出海发展论坛(CEIGF 2026)上,三聚阳光法律业务总监周美华发表题为《全球专利纠纷背景下的中国策略》的主题演讲,结合中国企业海外专利纠纷数据与典型实战案例,系统阐述了高价值专利诉讼中的“法律解释与权利要求解释博弈”“程序及实体控制博弈”与“情报信息利用”三大核心策略。
攻守易形:中美平行诉讼态势与双战场策略

2023年至2025年,中国企业在美专利诉讼新立案数分别为447起、587起和855起,同比分别增长56.1%、31.0%和45.7%,三年累计达1889起;同期涉华“337调查”累计73起。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作为原告的立案数从2023年的83起增至2025年的386起,展现出从“被动应诉”向“主动起诉”的角色转变;三年间案件和解或撤案占比稳定在63.9%至66.6%的高位,表明多数案件并非以判决收场,而是通过诉讼博弈达成和解或撤案。
在此背景下,京东方、隆基、OPPO、大疆等头部企业已普遍形成“海外诉讼+国内反诉或无效”的双战场打法,以国内程序对冲海外诉讼风险。例如,汉王科技面对日本WACOM于2006年在中美两地提起的侵权诉讼与禁售请求,在积极应对美国诉讼的同时,筛选中国专利在国内多地起诉WACOM侵权,将国内转化为谈判主战场并最终促成全球和解。F公司在美被以色列阿拉丁公司起诉后,将专利储备从1件快速扩充至531件,在美提起管辖异议与专利无效,并于2009年2月精选3篇中国专利在济南起诉对方侵权,利用对方不愿失去中国市场的心理大幅压降许可使用费,最终以3篇中国专利与对方2篇美国专利达成交叉许可的全球和解。
法理拆解:高价值诉讼中的法律解释与权利要求解释博弈
高价值专利诉讼的首要防线在于对法律条文与权利要求的精准解释。在入选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GLF71301”撤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申请日两年前的“发布”行为是否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首次商业利用之“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图设计权利人从文义解释(“提供”系实际提供还是提供可能性)、体系解释(与之并列的“进口”和“销售”均为实际引进或提供产品之行为)与目的解释(鼓励权利人积极登记并避免陈旧技术阻碍创新)三层逻辑切入,其解释最终被合议组采纳,由此确立了“以其他方式提供”通常指类似于进口或销售等实际提供布图设计的行为,不包括发布产品信息、产品规格书及许诺销售等未实际发生提供行为的审理规则。

在侵权认定的权利要求解释层面,博登酷诉拼搏体育专利侵权案展示了组合产品专利的抗辩路径。涉案专利保护包含“滑雪板靴子”与“滑雪板固定器”的组合装置,被告并未生产其中的雪鞋,只生产固定器,且另有自主品牌雪鞋产品。面对原告提起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指控,被告从两方面展开抗辩:一是针对“专用品”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及(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5号等裁判规则,专用品须对专利技术方案具实质性作用且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被告固定器可与其自主品牌雪鞋组合使用,且组合后不完全覆盖原告组合专利,具备非侵权的实质性用途;二是主张“默示许可”,基于2008年专利法删除许可合同“书面”字样的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用尽原则,指出原告既拥有组合专利又拥有靴子单独专利,且既提供组合产品也单独提供固定器与雪鞋,其无限制条件地向公众单独售卖雪靴,即默示许可消费者将其与被告固定器自由搭配使用。
节奏控制:程序工具与实体抗辩的协同破局
管辖选择、取证设计与审理程序衔接是直接影响实体结果与判赔数额的关键变量。在生产方、销售方厂区均无成品组装产线,使用方厂区管理严格导致取证困难的PCB板电镀设备案中,权利人依据法院公开数据与调研信息制定管辖策略:在苏州中院单独起诉生产方未获准取证而撤诉,而在深圳中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取“起诉生产方+使用方”策略后均获法院同意取证并促成和解。在“包装机”实用新型侵权案中,面对产品销售隐匿且无生产者铭牌的困境,权利人通过去使用者处取证并起诉使用者配合谈判以获取产品来源证据,叠加恶意侵权与举证妨碍规则,获判赔224万元。此外,当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且已启动确权程序时,被诉侵权人可自愿作出“利益补偿承诺”(承诺专利权被确认有效时支付全部侵权应付赔偿及利息),以保障权利人利益,促使法院参照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待维持有效决定生效后再行起诉。
在跨度长达22年的“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案中,涉案专利此前历经多轮无效请求,均未使专利失效,并被用于向二十余家复合肥企业发起侵权诉讼。2024年1月三聚阳光介入行政诉讼后分三步破局:一是深度比对发现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与在先证据1的原料配比及产品数据几乎逐字雷同,证明其涉嫌数据造假以否定技术效果;二是从《造粒塔与造粒工艺》等书籍文献中调取证据,证明“高塔造粒”属公知常识;三是重构“数据雷同否定技术效果—提供替代方案拉低技术问题创新性—结合新证据证明高塔造粒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说理链条,经一审胜诉(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最终于2025年经重审将该专利宣告全部无效。
情报制胜:非传统证据挖掘与现有技术闭环
高价值专利诉讼的底层支撑在于从多维公开渠道挖掘情报并形成严密的证据闭环。在入选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某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张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表的外文期刊文章系“他人未经同意泄露”且收到无效请求时才知晓,要求适用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人查实专利权人在2020年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项目和中华医学科技奖(2020年7月公示)时均将该文章作为申报材料且盖章确认,据此锁定知晓时间,并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得知情况”无需以得出新颖性和创造性法律判断为前提的规则,推翻其宽限期主张,该案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无效决定。在某农机企业创业板IPO期间应对竞争对手近4亿元标的诉讼的无效案中,团队则通过调查齐齐哈尔等地的在先销售情况,利用政府“农机补贴信息”迅速锁定农机销售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助力客户顺利通过上市委审核。
针对申请日前网站晒图不完整、难以还原产品结构的问题,某云台专利无效案依托“产品型号与产品结构通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规则,通过公证固定申请日前电商平台的在售记录、公证固定申请日前网友晒图、在境外RRS公司官网购买该型号产品进行拆解、以及发邮件获RRS确认“该型号产品未更改”四步闭环,成功以申请日后购买的产品拆解还原了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
而以上三条线索并非彼此孤立,法律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划定权利边界的宽窄,程序与实体工具决定博弈的节奏和成本,情报与证据则构成前两者的共同底座。对中国企业而言,海外专利战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某一次庭审,而取决于能否在三条线索上同时布局、彼此借力——这也正是“中国策略”在高价值诉讼中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