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在深圳舉辦的第二屆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出海發展論壇(CEIGF 2026)上,三聚陽光法律業務總監周美華發表題為《全球專利糾紛背景下的中國策略》的主題演講,結合中國企業海外專利糾紛數據與典型實戰案例,系統闡述了高價值專利訴訟中的「法律解釋與權利要求解釋博弈」「程序及實體控制博弈」與「情報信息利用」三大核心策略。
攻守易形:中美平行訴訟態勢與雙戰場策略

2023年至2025年,中國企業在美專利訴訟新立案數分別為447起、587起和855起,同比分別增長56.1%、31.0%和45.7%,三年累計達1889起;同期涉華「337調查」累計73起。與此同時,中國企業作為原告的立案數從2023年的83起增至2025年的386起,展現出從「被動應訴」向「主動起訴」的角色轉變;三年間案件和解或撤案佔比穩定在63.9%至66.6%的高位,表明多數案件並非以判決收場,而是通過訴訟博弈達成和解或撤案。
在此背景下,京東方、隆基、OPPO、大疆等頭部企業已普遍形成「海外訴訟+國內反訴或無效」的雙戰場打法,以國內程序對沖海外訴訟風險。例如,漢王科技面對日本WACOM於2006年在中美兩地提起的侵權訴訟與禁售請求,在積極應對美國訴訟的同時,篩選中國專利在國內多地起訴WACOM侵權,將國內轉化為談判主戰場並最終促成全球和解。F公司在美被以色列阿拉丁公司起訴後,將專利儲備從1件快速擴充至531件,在美提起管轄異議與專利無效,並於2009年2月精選3篇中國專利在濟南起訴對方侵權,利用對方不願失去中國市場的心理大幅壓降許可使用費,最終以3篇中國專利與對方2篇美國專利達成交叉許可的全球和解。
法理拆解:高價值訴訟中的法律解釋與權利要求解釋博弈
高價值專利訴訟的首要防線在於對法律條文與權利要求的精準解釋。在入選2024年度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GLF71301」撤銷案中,爭議焦點在於申請日兩年前的「發布」行為是否屬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首次商業利用之「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圖設計權利人從文義解釋(「提供」係實際提供還是提供可能性)、體系解釋(與之並列的「進口」和「銷售」均為實際引進或提供產品之行為)與目的解釋(鼓勵權利人積極登記並避免陳舊技術阻礙創新)三層邏輯切入,其解釋最終被合議組採納,由此確立了「以其他方式提供」通常指類似於進口或銷售等實際提供布圖設計的行為,不包括發布產品信息、產品規格書及許諾銷售等未實際發生提供行為的審理規則。

在侵權認定的權利要求解釋層面,博登酷訴拼搏體育專利侵權案展示了組合產品專利的抗辯路徑。涉案專利保護包含「滑雪板靴子」與「滑雪板固定器」的組合裝置,被告並未生產其中的雪鞋,只生產固定器,且另有自主品牌雪鞋產品。面對原告提起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指控,被告從兩方面展開抗辯:一是針對「專用品」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及(2022)最高法知民終1085號等裁判規則,專用品須對專利技術方案具實質性作用且無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而被告固定器可與其自主品牌雪鞋組合使用,且組合後不完全覆蓋原告組合專利,具備非侵權的實質性用途;二是主張「默示許可」,基於2008年專利法刪除許可合同「書面」字樣的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用盡原則,指出原告既擁有組合專利又擁有靴子單獨專利,且既提供組合產品也單獨提供固定器與雪鞋,其無限制條件地向公眾單獨售賣雪靴,即默示許可消費者將其與被告固定器自由搭配使用。
節奏控制:程序工具與實體抗辯的協同破局
管轄選擇、取證設計與審理程序銜接是直接影響實體結果與判賠數額的關鍵變量。在生產方、銷售方廠區均無成品組裝產線,使用方廠區管理嚴格導致取證困難的PCB板電鍍設備案中,權利人依據法院公開數據與調研信息制定管轄策略:在蘇州中院單獨起訴生產方未獲准取證而撤訴,而在深圳中院和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採取「起訴生產方+使用方」策略後均獲法院同意取證並促成和解。在「包裝機」實用新型侵權案中,面對產品銷售隱匿且無生產者銘牌的困境,權利人通過去使用者處取證並起訴使用者配合談判以獲取產品來源證據,疊加惡意侵權與舉證妨礙規則,獲判賠224萬元。此外,當涉案專利權穩定性明顯不足且已啟動確權程序時,被訴侵權人可自願作出「利益補償承諾」(承諾專利權被確認有效時支付全部侵權應付賠償及利息),以保障權利人利益,促使法院參照司法解釋裁定駁回起訴,待維持有效決定生效後再行起訴。
在跨度長達22年的「高塔造粒生產顆粒複合肥料的方法及設備」專利案中,涉案專利此前歷經多輪無效請求,均未使專利失效,並被用於向二十餘家複合肥企業發起侵權訴訟。2024年1月三聚陽光介入行政訴訟後分三步破局:一是深度比對發現涉案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與在先證據1的原料配比及產品數據幾乎逐字雷同,證明其涉嫌數據造假以否定技術效果;二是從《造粒塔與造粒工藝》等書籍文獻中調取證據,證明「高塔造粒」屬公知常識;三是重構「數據雷同否定技術效果—提供替代方案拉低技術問題創新性—結合新證據證明高塔造粒為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的說理鏈條,經一審勝訴(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最終於2025年經重審將該專利宣告全部無效。
情報制勝:非傳統證據挖掘與現有技術閉環
高價值專利訴訟的底層支撐在於從多維公開渠道挖掘情報並形成嚴密的證據閉環。在入選2021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的某案件中,專利權人主張申請日前六個月內發表的外文期刊文章係「他人未經同意洩露」且收到無效請求時才知曉,要求適用新穎性寬限期;請求人查實專利權人在2020年申報廣東省科學技術項目和中華醫學科技獎(2020年7月公示)時均將該文章作為申報材料且蓋章確認,據此鎖定知曉時間,並依據《專利審查指南》中「得知情況」無需以得出新穎性和創造性法律判斷為前提的規則,推翻其寬限期主張,該案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無效決定。在某農機企業創業板IPO期間應對競爭對手近4億元標的訴訟的無效案中,團隊則通過調查齊齊哈爾等地的在先銷售情況,利用政府「農機補貼信息」迅速鎖定農機銷售時間,形成完整證據鏈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助力客戶順利通過上市委審核。
針對申請日前網站曬圖不完整、難以還原產品結構的問題,某雲台專利無效案依託「產品型號與產品結構通常具有唯一對應關係」的規則,通過公證固定申請日前電商平台的在售記錄、公證固定申請日前網友曬圖、在境外RRS公司官網購買該型號產品進行拆解、以及發郵件獲RRS確認「該型號產品未更改」四步閉環,成功以申請日後購買的產品拆解還原了申請日前公開的現有技術方案。
而以上三條線索並非彼此孤立,法律與權利要求的解釋劃定權利邊界的寬窄,程序與實體工具決定博弈的節奏和成本,情報與證據則構成前兩者的共同底座。對中國企業而言,海外專利戰的勝負往往不取決於某一次庭審,而取決於能否在三條線索上同時佈局、彼此借力——這也正是「中國策略」在高價值訴訟中的真正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