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術方向正確」到「專利有效成立」,還差什麼?— 杭州賽普與科百特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的一點啟示

發布時間:2026-04-03 閱讀量:152

  在生物製藥過濾領域,除病毒濾膜承擔著保障產品安全、提升工藝穩定性的重要作用。隨著國內生物醫藥產業加快發展,圍繞高端過濾材料、分離純化工藝的技術競爭也持續升溫。正因如此,一項專利能否真正站穩,不僅關係到單個技術方案的歸屬,更關係到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話語權與持續創新能力。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原告杭州科百特過濾器材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賽普(杭州)過濾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被訴無效決定所確認的結論,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13 不具備創造性,應予無效。因後續原告方科百特公司未提起上訴,本案一審結果已經落定。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場圍繞「低非特異性吸附除病毒濾膜」展開的專利爭議;但從法院的論證邏輯來看,案件真正的關鍵,不在於相關技術有沒有應用價值,而在於專利所主張的技術方案,是否相較現有技術達到了專利法要求的創造性高度,且這種「進步」是否被專利文件本身充分、可靠地支撐。通俗地說,專利保護的不是「做了改進」這麼簡單,而是要證明這種改進不是行業裡順著既有思路就能自然做到的結果。

  涉案專利的核心思路,是透過在濾膜表面形成親水交聯層,降低蛋白等物質在膜表面的非特異性吸附,同時盡量維持通量、載量與使用壽命。這個方向本身並不難理解,因為對過濾材料進行親水改質,本就是行業裡常見的技術路徑。案件的焦點,恰恰在於涉案專利是否把這種常見思路做到了「並非顯而易見」的程度。

  法院在判決中首先確認,涉案專利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確實存在區別特徵,例如增加了親水交聯層、限定了氧元素含量、水接觸角等參數。但法院同時指出,原告特別強調的部分孔徑、孔隙率範圍,與現有技術存在重疊或實質相同,而且按照專利說明書自己的表述,交聯層厚度很薄、改質程度較低,其目的本就是盡量不明顯改變原有孔結構。因此,這些參數並不足以當然構成決定性區別。

  更重要的是,法院沒有完全照搬無效決定中「如何對除病毒濾膜進行親水改質」的表述,而是進一步把技術問題概括為如何在維持膜通量(孔隙率)的情況下,對除病毒濾膜進行親水改質。這個概括其實很關鍵。它說明法院並未忽視原告所說的「平衡效果」,而是承認這類技術追求的存在;但問題在於,現有技術已經給出了進行親水改質的方向與具體手段,而涉案專利並沒有把「如何精準控制改質程度、從而在降低吸附的同時又基本不犧牲通量」這一步,清楚地證明為一種足以跨出常規研發範圍的創造性貢獻。

  換句話說,法院並不是否定這項技術有意義,而是認為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在已有高性能基礎濾膜上,再結合現有文獻公開的親水改質方法,去做一定程度的最佳化,並非不可預期。尤其是當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寫得比較寬,只要「至少覆蓋於分離區的纖維實體部分表面上」就落入保護範圍時,它實際上把許多改質程度較低、效果相對容易預料的方案也一併包了進去。保護範圍一旦過寬,創造性的論證難度就會明顯上升。

  本案另一個值得企業高度重視的點,是專利說明書的證據品質。判決書顯示,原告在庭審中認可說明書中的附圖 1—6 的掃描電鏡圖片存在錯誤。該錯誤影響了對於「親水交聯層厚度很小」此一特徵的直接證實。法院認為,雖然不能因此全盤否定全部實驗數據,但這類瑕疵確實削弱了對關鍵微觀結構特徵及技術效果的證明力。

  對於專利案件而言,這一點影響非常現實 —— 企業往往認為「技術是真的、產品也做出來了」,專利就應當穩固;但在法律評價中,最終要接受審查的,首先是專利文本本身。說明書中的實驗設計、圖示材料、參數邏輯是否嚴密,往往直接決定專利在無效程序與後續訴訟中的抗風險能力。

  從企業創新管理的角度看,這起案件至少帶來三點啟示。

  第一,研發做得出來,不等於專利一定立得住。特別是在生物製藥過濾、分離純化這類高度專業、迭代密集的領域,很多技術改進都建立在行業既有路線之上。企業在申請專利時,不能只描述「我做了什麼」,更要提前回答「為什麼不是別人順手就能做到」。

  第二,專利布局不能只重結果參數,還要重技術邏輯的閉環。參數當然重要,但如果參數與技術效果之間的對應關係解釋不充分,或者與現有技術相比缺少真正有辨識度的突破點,就容易在創造性判斷中被認定為常規最佳化。尤其是保護範圍的拿捏,既不能過窄到失去商業價值,也不能過寬到難以自圓其說。

  第三,專利文本品質本身就是競爭力的一部分。對高科技企業而言,研發、試驗、申請文件撰寫、後續無效應對,本質上應當被視為一體化工作。前端數據是否完整、實驗是否經得起追問、說明書是否能夠穩定支撐權利要求,這些看似「文書層面」的工作,最終都會反映為專利穩定性。

  專利競爭從來不是只比「誰先做出來」,更比「誰能把創新講清楚、證明清楚、保護清楚」。本案一審判決的落點,再次提醒市場主體在高端製造與生物醫藥上游材料領域,真正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布局,既需要紮實的研發能力,也需要嚴密的法律表達。對於企業而言,越是技術門檻高、市場價值大的賽道,越要把專利品質放在與研發品質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這樣,創新成果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真正轉化為可持續的制度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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