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iF2026】三聚陽光陳麗麗:專利無效檢索中之證據思維:從檢索策略到證據鏈建構

發布時間:2026-04-03 閱讀量:260

  3 月 31 日 - 4 月 2 日,第五屆智慧財產權行業論壇 (iPiF) 在杭州舉行,三聚陽光智慧財產權集團訴訟律師陳麗麗參與智慧製造 IP 分論壇,並以《專利無效檢索中的證據》為主題作精彩分享。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檢索通常被視為基礎性工作,但從實務成效來看,真正決定無效請求品質的,往往並非檢索範圍的寬窄,也非資料數量的多寡,而是檢索成果能否圍繞具體無效理由形成清晰、完整、有效的證明體系。尤其在新穎性、進步性、說明書揭露充分、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獲得說明書支持、分割申請是否超範圍、優先權是否成立等爭議中,證據不僅是事實認定的基礎,也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正因如此,專利無效檢索不宜被理解為單純的資訊蒐集工作,而應置於證明活動的整體架構中加以檢視。以證明目標統領檢索方向,以技術事實組織證據材料,以證據鏈支撐法律結論,構成了無效檢索中尤為重要的「證據思維」。

一、專利無效檢索的關鍵在於證明目標的準確設定

  專利無效案件中的檢索,首先要回答的不是「去哪裡找證據」,而是「要證明什麼事實」。無效程序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技術比對,而是圍繞法定無效理由展開的證明活動。換言之,所有檢索行為都應服務於具體的證明任務,並最終指向某一法律評價結論。

  從實務來看,常見的證明任務大體包含三個層面。其一,證明現有證據已揭露涉案申請專利範圍的相關技術特徵,或結合其他證據足以揭示相應技術方案;其二,證明某一區別特徵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否顯而易見,進而服務於進步性判斷;其三,針對專利權人的抗辯、解釋或修改意見,提供反向證明,以削弱其主張的成立基礎。由此可見,檢索工作的價值,並不在於「找到某篇文獻」,而在於能否圍繞爭點形成具針對性的證明結構。缺乏證明目標的檢索,即便資料再多,也很難真正轉化為具說服力的無效理由。

二、證據運用不能停留於字面比對,而應回到技術事實本身

  專利無效程序中的一個常見迷思,是過度依賴文字表述的對應關係,而忽視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事實上,許多案件的爭議並不在於某一術語是否逐字出現,而在於證據所揭露的結構、機理、功能及效果,是否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理解其與涉案技術方案在實質上具有相同性或相近性。

  因此,在無效檢索中,真正重要的並非字面意義上的「同詞同句」,而是技術事實層面的充分揭示。這要求檢索者在閱讀專利文獻的同時,善於結合說明書內容、專業教材、產業手冊、公知常識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對技術術語的實際含義、功能關係與運作機理進行交叉驗證。唯有將文字差異還原為技術事實,才能避免將進步性判斷、技術啟示判斷簡化為概念判斷,也才能使證據真正服務於對技術方案實質的認定。

  尤其在進步性爭議中,這一點更為突出。若僅以術語不同、命名不同為由否認證據的啟示作用,往往容易脫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實際認知方式。相反,透過補充性證據揭示技術術語之間的內在關聯、技術效果形成的客觀條件以及結構設置的對應關係,更有助於將案件審查重新拉回技術方案本身。

三、證據鏈建構決定無效主張能否形成穩定支撐

  在專利無效案件中,單一證據通常僅能證明某一局部事實,而一項完整的無效主張,往往需要若干證據相互配合、層層銜接,方能形成穩定的證明力。這意味著,無效檢索不能止步於「找到證據」,還必須進一步思考「如何組織證據」。

  證據鏈意識在使用公開案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依據《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招標投標等行為,只要使相關技術內容處於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即可能構成使用公開。但與文獻公開相比,使用公開的舉證難點並非主要在於技術特徵本身,而在於公開過程能否被完整證明。實務中,僅有產品實物或單一交易材料,往往不足以支撐完整主張,還需盡可能證明其來源、形成時間、公開內容及其在關鍵時間節點上的未更動狀態。

  因此,在建構使用公開證據鏈時,應特別關注幾個關鍵環節:其一,證據來源是否明確;其二,公開時間是否能夠鎖定;其三,公開內容能否被清晰還原;其四,現存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相關產品或資料未經實質性更改。圍繞這些問題,公證保全、銷售憑證、網頁存檔、技術鑑定、現場勘驗、招投標文件、展會資料等,往往都可能成為證據鏈中的必要組成部分。證據鏈越完整,越能降低真實性與關聯性方面的爭議,也越有利於審查機關或法院作出穩定判斷。

四、證據思維還體現在對對方主張的預判與回應之中

  無效程序從來不是單向度的論證過程,而是圍繞證據解釋、技術理解與法律適用展開的實質對抗。在此過程中,專利權人往往會圍繞證據性質、術語含義、部件名稱、用途差異、結構歸屬等問題提出抗辯。若檢索與舉證僅停留在初步比對層面,而無法對這些可能出現的爭議作出回應,無效主張的說服力即會明顯削弱。

  因此,證據思維不僅表現為對己方證明任務的建構,也表現為對對方抗辯路徑的預判。實務中,針對某一證據是否屬於某類技術部件、某一術語在本領域中是否具有通常含義、某種結構是否屬於公知常識等問題,往往需輔以教科書、設備手冊、產業標準或通用技術資料加以說明。此類補強並非單純增加材料數量,而是為了避免案件討論陷入片面的文字爭執,進而透過更可靠的外部資料還原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的理解方式。

五、專利無效檢索的本質是以證據推動技術事實認定

  若從更高層次歸納,專利無效檢索中的證據思維,本質上是一種以事實認定為中心的工作方法。無論是對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還是對區別特徵的認定;無論是對技術啟示的判斷,還是對專利權人抗辯的回應,最終都離不開對技術事實的準確還原。

  實務一再表明,專利無效程序中的許多關鍵爭點,表面看是術語爭議、概念爭議,實質上仍屬技術事實爭議。唯有透過檢索取得的多元證據,將說明書、現有技術文獻、專業資料與公知常識有機結合,才能把案件判斷從表層的文字差異引回到技術方案的實際內容,從而為無效理由的成立奠定紮實基礎。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檢索工作才真正超越了資訊蒐集的範疇,成為無效程序中不可替代的專業判斷活動。

六、結語

  綜上所述,專利無效檢索絕非單純的資料查找工作,而是服務於案件證明目標的前端環節,是無效程序中事實建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高品質的無效檢索,應當始終堅持以法定無效理由為牽引,以證明任務為中心,以技術事實為基礎,以證據鏈建構為保障,避免拘泥於字面表述與孤立證據,真正實現從「找到材料」到「完成證明」的轉變。

  總而言之,專利無效程序中的說服力,不來自抽象判斷,也不來自經驗臆測,而來自充分、準確、連貫的證據支撐。專利無效檢索中的「證據思維」,其價值正在於此 —— 它要求每一項主張均有證據對應,每一份證據均有明確證明目標,每一條論證鏈條均能夠回歸技術事實本身。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無效檢索的專業性,也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於專利確權與授權邊界的依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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