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十大专利无效案之四 —— 港珠澳大桥关键技术 “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无效宣告案

Published Date:2025-05-22 Views:3

案件要点:

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在于整体性,整体性原则要求必须从整体上考虑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即在确定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即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形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于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

案件摘要:

三聚阳光受专利权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专利号为ZL200410049491.5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方,三聚阳光详细分析了请求人提交的26组证据组合,精心制定了严密的无效应对策略。2018年10月12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经过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项发明专利权有效。

港珠澳大桥

港珠澳大桥从设计到建成前后历时14年,是世界建筑史上里程最长、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工程规模最庞大的跨海大桥。大桥设计使用寿命120年,可抗8级地震、16级台风,外国人曾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被英国《卫报》评为“新世界七大奇迹”之一。这条“钢铁巨龙”的“关节”——桥梁伸缩装置97%是由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并安装的。专利技术来自公司的创始人徐斌。为了满足港珠澳大桥严苛的技术要求与应用环境,路宝集团设计研制了多向变位伸缩装置,使之能够实现三维变位。同时,其全球首创的环保降噪技术满足了高等级的减噪、抗震等性能技术要求。央视也曾报道港珠澳大桥的“伸缩装置”对桥梁的重要作用。

2009年,徐斌的“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ZL200410049491.5)发明专利获得我国专利领域的最高政府部门奖——中国专利金奖。2015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最高奖项——“最佳发明奖”。该项专利技术打破了国外行业巨头长达100多年对桥梁伸缩装置的垄断,使伸缩装置的工程造价降低了1/3以上,营运成本降低了4/5。

该项专利就是本案的涉案专利,近些年来,围绕该项专利的侵权诉讼从未间断,路宝集团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始终积极维权。

案件分析: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桥梁伸缩缝两侧梁体(10)上的固定梳板(2)和活动梳板(1),活动梳板(1)的第一端设置有梳齿(11)并与固定梳板的各梳齿(21)相互交叉间隔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8),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8),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

涉案专利通过在活动梳板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活动梳板通过转轴与梁体枢转连接,即便在加载大的载荷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转轴相对于轴座也即梁体的转动来抵消活动梳板的上翘,不会将梁体挠度变形传递至活动梳板,从而保证活动梳板不上翘,提高伸缩缝装置的使用性能,保证车辆平顺安全通过,可以运用在大载荷且梁体之间伸缩缝比较大的场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根据证据2记载可知,证据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一侧梁体挠度变形时引起的活动梳板上翘问题。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侧梁体整体沉降与另一侧梁体产生沉降差时,如何保证梁体之间的平整过渡连接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2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枢轴12A和枢轴12B需要同时转动,以保证在沉降差下,两侧的伸缩片组处于一条直线,以此保证梁体之间的平整过渡连接,证据2中枢轴12A和12B需要同时转动作为一个整体方案不可分割。根据证据2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整体性可知,证据2的整体方案中虽然存在梁体一侧转轴梳转的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个枢轴12A以及12B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剥离开一个,单独采用一侧枢转的技术方案并结合到证据1中,更没有动机将其设置在活动梳板的第二端底部来解决防止活动梳板上翘的技术问题。

专利权维持有效:

2018年10月12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完全接受了三聚阳光的如上代理意见,并在此基础之上,在三聚阳光提供的其他证据的支持下,作出第374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ZL200410049491.5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一以贯之的专业风格:

三聚阳光接受到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之后,立即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有十几年工程领域无效案件代理经验的资深专利代理人,知名专利律师、有十多年专利实质审查经验的前资深审查员。专家组在对案件开展讨论之后,找到案件的抗辩理由并和专利权人多次沟通技术问题,理解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点,形成完整的答辩思路。确定案件工作重点为专利创造性问题,而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26组证据组合中,明确无效答辩的重点在于结合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证据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等,详细分析创造性评述的整体性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据此做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才取得上述显著成果。这也是三聚阳光诉讼和无效团队一以贯之的专业服务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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