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三件民事判决书,分别对原告诸城市蔚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作出判决,蔚蓝公司不仅全部胜诉,赔偿金额也达到了220多万。该系列案件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
1. 在(2021)苏05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山东力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蔚蓝公司第201822124032.9号、名称为“包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蔚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43833元。被告常州国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轩木业有限公司就维权合理开支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考虑到取证过程可能存在的困难,在蔚蓝公司的带领下,与公证员一起以考察的名义前往地板生产厂家,对相关的包装机产品进行了公证取证。取证完成后,律师代蔚蓝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三家包装机的使用厂家诉至法院,目的为通过使用厂家引出背后真正的生产厂家,从而能够从侵权源头打击侵权行为。
与预期相同,在答辩时,三家包装机使用厂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供出他们使用的包装机均是山东力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我方随即向法院提出追加山东力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致此,我方的诉讼策略全部实现。诉讼的结果正如前面提到的,法院判决包装机的生产商山东力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蔚蓝公司220余万元。(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即合法来源抗辩)
本案代理律师表示,证据获取是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而取证过程往往难度不小。比如使用方监管严格,无法自行前去取证,或者侵权产品售价较高,无法自行购买等。除本案采取的诉讼策略外,律师也可以适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来保证证据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