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三聚阳光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的格力电器与扬子空调(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胜利结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被告扬子空调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格力电器ZL201110238207.9号“电机固定结构及具有该电机固定结构的空调器”发明专利权的涉案产品;被告扬子空调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三聚阳光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时认为,案件涉及的KF-23GW/LFG101aE3 型、KFRd-26GW/LFG051fB3型空调产品均由扬子空调组装完成,应当认定扬子公司生产、销售了这两个型号的产品,并且这两产品的部件组成、结构及其组合关系与格力电器拥有的ZL201110238207.9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对应,落入了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代理观点得到法院认可,最终使案件诉讼取得了胜利。 而就在不久前,三聚阳光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格力电器与扬子空调的另外一件专利侵权案件也取得了胜利。当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被告扬子空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格力电器专利号ZL201110186967.X、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扬子空调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