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10-15 阅读量:263

  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做好省知识产权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项名额分配

  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不分等级、不分门类,每届授奖数量不超过2个。

  浙江省专利奖、浙江省商标奖、浙江省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以下统称门类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00个,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个,二等奖不超过90个,三等奖不超过180个。综合考量各个知识产权门类数量及占比、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激励高价值创造导向等因素,确定各门类奖项数量。

  (一)一等奖:专利14个、商标7个、版权(著作权)3个、地理标志2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个、植物新品种1个、商业秘密1个、其他知识产权1个。

  (二)二等奖:专利42个、商标20个、版权(著作权)10个、地理标志6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个、植物新品种3个、商业秘密3个、其他知识产权3个。

  (三)三等奖:专利84个、商标40个、版权(著作权)20个、地理标志12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个、植物新品种6个、商业秘密6个、其他知识产权6个。

二、评选对象

  评选的组织或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评选组织或个人资格条件

  1.评选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评选大奖的组织、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第一权利人评选门类奖的组织,应当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评选大奖的个人、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第一权利人评选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评选的组织或个人近3年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形,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已经获评大奖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再次评选大奖。

  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不得作为评选对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评选对象;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评选对象的,其参评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

  (二)评选项目资格条件

  1.评选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2.评选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有效,没有权属争议。

  3.评选的知识产权项目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

  4.已经获评门类奖的项目,不得再次评选门类奖。

三、评选标准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授予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取得重大成效,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综合管理项目。

  “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是指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作出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实践创新,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取得重大成效,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工作体系完备、水平卓越、成效显著,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其授奖根据相关项目所取得的重大改革创新突破或全链条保护重大成效,产生的重大示范引领效应,作出的重大经济社会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二)专利奖。授予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的专利。

  “专利”是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权利稳定有效”是指被推荐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专利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不存在法律纠纷、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

  “文本质量高”是指被推荐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片或照片等文本质量高。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清晰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和实施;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合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清晰,与产品一致性高,简要说明体现设计要点和寓意理念。

  “创新性强”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创新性强、外观设计创新性强。发明或实用新型创新性强,是指与同类技术相比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水平高;发明专利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重要贡献;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有力推进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为产业技术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外观设计创新性强,是指与同种类产品相比较,形状、图案、色彩要素设计独特,寓意理念良好,对本领域产品附加值和文化内涵提升、引领美好生活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施效益显著”是指专利主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

  “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是指专利运用和保护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及执行情况良好;权利人及利益相关方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在专利转化实施、许可转让、融资投资、预警应急、维权诉讼、科学管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

  其授奖等级根据专利类型、文本质量、创新性、实施效益、运用和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

  (1)产品或方法技术方案新颖,有重大创新,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卓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产品或方法技术方案新颖,有较大创新,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促进明显,为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3)产品或方法技术方案新颖,有一定创新,对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解决起到促进作用,为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2.实用新型专利

  (1)产品技术方案新颖、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产业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卓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产品技术方案新颖、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产业技术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3)产品技术方案新颖、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等起到促进作用,为产业技术发展作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3.外观设计专利

  (1)产品形状、图案、色彩要素设计独特,寓意理念先进,对本领域产品附加值和文化内涵提升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引领美好生活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卓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产品形状、图案、色彩要素设计独特,寓意理念良好,对本领域产品附加值和文化内涵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引领美好生活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3)产品形状、图案、色彩要素设计独特,寓意理念健康,对本领域产品附加值和文化内涵提升起到推动作用,为引领美好生活作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商标奖。授予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的商标。

  “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新颖独特”是指被推荐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符号具有突出的创新性设计,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

  “显著性突出”包括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突出,具体指被推荐商标具备较强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经过商标实际使用、推广宣传等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竞争力强”是指被推荐商标权利人通过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质量管理提升、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品牌价值,获得较强市场竞争优势,在商标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表现优异,对本领域产品与服务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美誉度高”是指被推荐商标权利人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生态环保工作开展等方面成效卓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公众商标意识,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引领美好生活起到示范作用。

  “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是指被推荐商标权利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健全商标运用和保护机制,有力维护商标合法权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其授奖等级根据商标新颖性、显著性、竞争力与美誉度、运用和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强,设计创新、文化内涵深厚,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品牌价值高,商标所指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品牌战略实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卓著,商标权利人有突出的竞争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突出的社会美誉度;商标运用、管理机制建设与权益维护等举措完善、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强,设计创新、文化内涵丰富,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和较高的品牌价值,商标所指产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品牌战略实施效果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商标权利人有较高的竞争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商标运用、管理机制建设与权益维护等举措完善、成效突出,可以评为二等奖。

  3.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强,设计创新、有文化内涵,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和品牌价值,商标所指产品或服务质量好,品牌战略实施效果较好,经济效益明显,商标权利人有一定的竞争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社会美誉度;商标运用、管理机制建设与权益维护等举措完善、成效良好,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予具有显著性,实施效益突出,管理保护措施完善,对推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或文化软实力具有积极意义的版权(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智力活动成果。

  1.版权(著作权)

  应当依法登记,思想健康向上,具有独创性,艺术价值高,创新程度突出,关键领域有突破,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保护举措完善,社会认知度高。

  “版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享有的权利。

  “依法登记”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自愿申请,经版权主管部门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思想健康向上”是指被推荐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满正能量,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独创性”是指被推荐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和个性特征。

  “艺术价值高”是指被推荐作品体现出突出的文化内涵、美学价值及艺术造诣,有效调节、改善、丰富和发展人的精神生活,提升人的精神素养。

  “创新程度突出,关键领域有突破”是指被推荐作品在文学艺术创作方法、表现形式等方面积极创新,取得显著效果;或在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方面创新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本领域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是指被推荐作品在延长版权开发链条、建设版权资源生态圈、推进版权资源数字化运营、挖掘版权资源价值、注重版权成果转化运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保护举措完善”是指被推荐作品保护的权利基础构建、机制建设、权益维护及执行等方面表现优异。

  “社会认知度高”是指被推荐作品传播广泛,群众喜闻乐见、口碑好,在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等方面产生良好影响和效益。

  其授奖等级根据作品类型、思想性、艺术价值、创新程度、实施效益、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文学作品

  1)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具有饱满的文学想象力和创造力,转化形态丰富;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十分完善;传播广泛,群众喜闻乐见、口碑极佳,在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和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具有丰富的文学想象力和创造力,转化形态多样;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完善;传播较广,受群众喜爱、口碑好,在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和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具有文学想象力和创造力,转化形态较多;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较为完善;有一定传播力,受群众欢迎、口碑较好,在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和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2)艺术作品

  1)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创造性地运用色彩、空间、旋律等艺术语言,体现极高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十分完善;传播广泛,群众喜闻乐见、口碑极佳,获得奖项含金量高;版权交易量巨大,对整个上下游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灵活运用色彩、空间、旋律等艺术语言,体现较高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完善;传播较广,受群众喜爱、口碑好,获得奖项含金量较高;版权交易量较大,对整个上下游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3)作品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独创性和个性表达;弘扬优秀文化,提升文化自信,提振群众精气神;较好运用色彩、空间、旋律等艺术语言,体现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较为完善;有传播力,受群众欢迎、口碑较好,获得过有关奖项;有一定版权交易量,对整个上下游产业链有带动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3)计算机软件

  1)有重大创新,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本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十分完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有较大创新,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促进明显,为本领域技术进步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完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有一定创新,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起到促进作用,为本领域技术进步作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权属清晰,维权机制和措施手段等较为完善,可以评为三等奖。

  2.地理标志

  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或核准,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品质独特,溯源管理健全,运用效益显著,保护举措完善。

  “地理标志”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或核准,被授予合法权利的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

  “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是指被推荐的地理标志充分发挥该地理区域自然和历史人文因素优势,地理标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产品质量特色、知名度等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关系紧密。

  “品质独特”是指被推荐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区别于其他一般商品的品质,结合其在质量 、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以及其所具有的独特地域文化特征,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溯源管理健全”是指被推荐的地理标志主体健全专用标志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追溯上链,通过溯源系统记录和展示地理标志产品信息,提升产品价值和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

  “运用效益显著”是指被推荐的地理标志主体积极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引领地方特色经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地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提升。

  “保护举措完善”是指被推荐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基础构建、机制建设、权益维护及执行等方面表现优异。

  其授奖等级根据地理标志自然和人文特征及品质、溯源管理、运用效益和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地理标志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品质独特;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建设与权益维护举措十分完善,积极实施并推广标准及技术规范,溯源管理健全、保护成效显著;地理标志运用效益卓著,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效果突出,全方位保护、全产业链提升、全要素化保障的地理标志发展格局形成,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地理标志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品质独特;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建设与权益维护举措完善,积极实施并推广标准及技术规范,溯源管理健全、保护成效突出;地理标志运用效益显著,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效果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地理标志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品质独特;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和权益维护举措较为完善,实施并推广标准及技术规范,溯源管理健全、保护成效比较突出;地理标志运用效益明显,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评为三等奖。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应当依法登记,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应用的产品可靠性高、性能优,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权利稳定有效”是指被推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工艺实现性及工业适用性,且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不存在权属纠纷及处于撤销程序等情形。

  “文本质量高”是指被推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明显,独创性部分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该部分在复制件或图样中相对于其他部分具有相对清晰、可以划分的边界。

  “创新性强”是指被推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应用的产品可靠性高、性能优”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得的产品寿命长、集成度高、适用范围广、可靠性高、性能好、成本低且便于大规模生产。

  “实施效益显著”是指被推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主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

  “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是指被推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运用和保护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及执行情况良好;权利人及利益相关方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在转化实施、许可转让、融资投资、预警应急、维权诉讼、科学管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

  其授奖等级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本质量、创新性、实施效益、运用和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案新颖、构思先进,其形成的产品对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卓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案新颖、构思独特,其形成的产品对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明显,为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案新颖、构思合理,其形成的产品对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起到促进作用,为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4.植物新品种

  应当依法获得授权,品种特异性明显、一致性良好、特征性稳定,先进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品种。

  “特异性明显”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良好”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特性表现一致。

  “特征性稳定”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先进性强”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具备良好的抗逆性、适应性、丰产性、观赏性,重要价值性状取得突破性育种创新。抗逆性是指植物对抗不良的外部生物或非生物因素所具备的能力。适应性是指植物特性及其对生态条件的要求与实际生态适应性。丰产性是指植物在现实生产条件下所表现出的产量水平。观赏性是指植物的各器官组织或整体展现的形态色彩气味等自然特性,能给人感官或心理带来积极愉悦的感受。

  “实施效益显著”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推广运用效果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突出。

  “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是指被推荐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保护、运用、条件保障等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其授奖等级根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先进性、实施效益、运用和保护举措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植物新品种品质优秀,特异性极强,有重大创新;经过繁殖,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且很稳定;产量高、适应性强或观赏价值极高;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卓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植物新品种品质优良,特异性强,有较大创新;经过繁殖,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且稳定;产量高、适应性较强或观赏价值高;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二等奖。

  (3)植物新品种品质良好,特异性较强,有创新;经过繁殖,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且基本稳定;产量较高、适应性较强或观赏价值较高;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运用和保护成效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5.商业秘密

  应当对于解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采购计划、投标文件等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企业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人防、技防和物防等相关制度,建立相应措施,降低泄密风险,在企业商业秘密遭受泄密或被侵权时能够快速启动应急机制,固定关键证据,将损失和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得以成功维权。

  其授奖等级根据商业秘密行业竞争力、组织服务力、管理和保护体系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企业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稳定保持很强的综合竞争力,经济效益卓著;保障服务十分到位,研发经费投入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体系科学完善、成效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2)企业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经济效益突出;保障服务到位,研发经费投入稳定增长;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体系完善、成效突出,可以评为二等奖。

  (3)企业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具有综合竞争力,经济效益比较突出;保障服务比较到位,研发经费持续投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体系较为完善、具有一定成效,可以评为三等奖。

  6.其他知识产权

  应当属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智力成果,要求创新性强,实施效益突出,管理保护措施完善,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创新性”是指在相关领域具有独特性和辨识度,其依附载体、表现形式等在相关领域为社会公众知晓。

  “实施效益突出”是指经过有效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管理保护举措完善”是指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维权应对、维护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优异。

  其授奖等级根据创新性、实施效益、管理保护、示范带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标准如下:

  (1)有突出的创新性,在相关领域有独创性和辨识度,为公众广泛公认;经过有效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规范和保护应对举措完善,保护效果突出;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2)有较强的创新性,在相关领域有独创性和辨识度,为公众所熟悉;经过有效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规范和保护应对举措较为完善,保护效果良好;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3)有创新性,在相关领域有独创性和辨识度,为公众所了解;经过有效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建立了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规范和保护应对举措,保护效果较好;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公告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在评选当年适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明确奖项推荐的对象、条件、数量、程序等工作安排。

  (二)申报推荐

  1.推荐者及推荐数量。省知识产权奖候选者由以下组织推荐:省(部)属单位,设区市政府。

  (1)大奖推荐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推荐、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高校推荐、省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企和中央在浙企业推荐、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省(部)属单位推荐,可各推荐不超过1项。

  2)设区市政府可共推荐14项,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市政府可各推荐不超过2项,其他设区市政府可各推荐1项。

  (2)门类奖推荐

  1)省(部)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推荐;其中部属高校推荐各不超过10项,省属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省实验室、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各不超过5项,其他省(部)属单位推荐各不超过2项。

  2)各设区市政府推荐总量不超过450项。综合考量各地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绩效等确定推荐数量。

  2.推荐程序

  (1)规范推荐。推荐者根据通知要求,规范开展推荐工作,应公布具体推荐规则和程序,并在相关行业领域或本地区、本组织范围内开展推荐,经集体研究决策后作出推荐意见。

  (2)审查核实。推荐者应当对被推荐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核其所提交的材料。

  (3)推荐公示。推荐者推荐前应在本组织或本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组织公示推荐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推荐者、被推荐者、被推荐的知识产权成果情况,拟推荐的奖项类别。推荐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报送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者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组织被推荐组织或个人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寄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者基础信息材料、申报表、推荐意见、推荐公示材料,被推荐者基础信息材料、自我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资格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档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下一评审程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查后书面告知推荐单位,并由推荐单位告知申报组织。

  (四)资料评审

  对资格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候选者,进行资料评审。

  1.组建评审专家库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门类组建评审专家库。各门类评审专家库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2.组织资料评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者进行资料评审。

  (1)专业分组。综合考虑奖项类别、所属专业领域等因素,对候选者进行分组。其中,大奖自成一组;门类奖中,专利按照IPC/LOC分组,商标按照尼斯分类分组,版权(著作权)按照作品类别分组,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原则上各自成组。可以根据实际推荐情况对专业分组进行动态调整。

  (2)组建评审组。根据专业分组情况,从各门类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成员包括专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财务专家等,其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3)专家评审。各评审组专家根据评价细则对候选者进行评审。

  (4)审核汇总。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奖项名额、资料评审结果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最多不超过奖项数量的1:5、1:1.4比例,分别确定进入下一环节的大奖、门类奖候选者名单。

  (五)综合评审

  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综合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大奖候选者和门类奖候选者进行综合评审。大奖候选者应当接受现场考察、陈述答辩。门类奖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陈述答辩,其数量应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确定。

  1.现场考察

  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现场考察组对大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考察。

  (1)组建现场考察组。根据大奖候选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现场考察组。每个现场考察组一般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成员包括专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

  (2)实施现场考察

  1)现场考察前准备。各考察组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具体考察时间、考察要求和分工,形成考察计划。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通知被考察对象具体考察时间。

  2)开展现场考察。考察组按照现场考察计划,召开与被考察对象见面会,听取整体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开展走访调查,对被考察对象的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进行全面验证和评价。

  3)形成考察报告。考察组对被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现场考察报告。在现场考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组长将考察评分及报告录入“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系统”。

  2.陈述答辩及专家评审

  (1)类别分组。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奖项类别,对大奖、门类奖候选者进行分组,其中大奖为1组,各门类原则上各自成组;门类相近且候选者数量较少的可以合并设组。

  (2)组建综合评审组。根据分组情况,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综合评审组,每个综合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成员包括专业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财务专家等,其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3)组织陈述答辩。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评审监督组对参加陈述答辩的大奖和一等奖候选者分别进行随机抽签,确定陈述答辩顺序。现场陈述答辩限时20分钟,其中自我陈述8分钟、专家提问答辩12分钟。

  (4)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组专家审阅所有候选者申报材料,综合申报材料、资料评审、现场考察、陈述答辩情况对大奖候选者进行评审,综合申报材料、资料评审、陈述答辩情况对一等奖候选者进行评审,综合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情况对其他候选者进行评审。

  (5)审核汇总。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对候选者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汇总评审总分:大奖候选者评审总分按照资料评审30%、现场考察30%、陈述答辩40%计分。门类奖候选者评审总分按照资料评审50%计分、综合评审50%计分。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审总分排序,原则上按照最多不超过奖项数量的1:3、1:1.2比例,分别确定入围审查表决环节的大奖、门类奖候选者名单。

  (六)审查表决

  1.组建省评审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标准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人数为50人,并保持动态调整。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从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10人,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4名,并邀请3名省外专家,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评审委常任成员,组成由30名成员组成的省评审委。

  省评审委组成人员在投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组成人员和候选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评审委审查表决

  召开评审委审查表决会,与会人数应达到评审委总数的2/3及以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围候选者名单、项目情况及各环节评审情况提供给评审委成员在审查表决时参考。

  (1)省评审委主任主持评审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通报评审工作情况。

  (2)评选大奖。省评审委成员根据申报材料、资料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等情况,对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推荐,按照得票高低排序和奖项名额确定大奖初选授奖名单。票数相同的按得分高低排序。

  (3)评选门类奖。省评审委成员根据申报材料、资料评审、综合评审等情况,对门类奖候选者进行投票推荐,按照得票高低排序和奖项名额分别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初选授奖名单。票数相同的按得分高低排序。

  (七)社会公示

  1.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省级相关门户网站对入围综合评审、初选授奖的项目名单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5天。

  2.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初选授奖名单公示后反映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审委审查。

  (八)审定批准

  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名单。

  (九)表彰奖励

  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证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及证书编号等信息。

  1.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大奖奖金每个300万元,门类奖奖金为一等奖每个30万元、二等奖每个15万元、三等奖每个5万元。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组织或获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2.荣誉使用与管理。省知识产权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获奖组织和个人对省知识产权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公众。严禁利用省知识产权奖推荐和评审相关过程信息,开展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其他知识产权类的奖项评选程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视情作相应调整。

  五、工作纪律

  (一)申报纪律

  1.申报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2.申报项目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或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申报项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二)推荐纪律

  推荐者应当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三)评审纪律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落实回避制度,与参评对象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公示核实应客观、公正、真实。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六、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设立评审监督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相关人员组成。

  2.监督对象包括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评审组、评审员和参评对象。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参评对象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参评对象和评审组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双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对发现相关评审专家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终止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5.根据监督情况,提出完善奖项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附则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浙知联办〔2022〕34号)同时废止。

全方位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
保障创新每一步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