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事诉讼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不复杂: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可为受害人选择法院提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沿用至今,支持了大量交通事故、产品缺陷、环境污染案件的立案。但当侵权场景转移到互联网——一个同时跨越城市、省份乃至国境的无形空间——这套地理坐标系开始失灵。文章下载按钮可能在北京服务器被点击,下载指令却在上海落地,受害人却身在广州感知损害;再加海外 CDN、云存储、区块链节点,侵权行为地呈现“碎片化”特征,引发一系列新挑战。
一、碎片化实施行为:一步操作,三地落点
在网络版权侵权中,上传、存储、展示、下载四个技术环节往往发生在不同物理地点:用户在A地上传盗版电影,服务器位于B地数据中心,点播产生的下载流量却主要来自C地。依据传统“实施地”逻辑,三个节点都可能成为管辖地。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行为控制点”为准:若被告对服务器有实质控制,则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主要实施地;若平台与 CDN 仅是自动化转储,上传地更具可诉性。碎片化结构要求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即进行技术链溯源,这对审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二、结果发生地虚拟化:损害感知取决于屏幕
网络侵权的结果是信息被公众下载或浏览。“公众”一词让结果发生地呈漫射状态:著作权人身在成都,也能在哈尔滨发现盗版作品被传播。“感知-结果”学说正被越来越多裁判文书采纳:只要权利人能够合理证明其在某地实际遭受损害或存在可预见损害,该地即可确立管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权利人常住地或作品主要市场地—若能证明被侵权信息被公众获取—可视为结果发生地。虚拟化结果使得权利人的起诉地更具弹性,但也带来“多头诉讼”滥用的担忧。
三、技术中立与平台责任:服务器所在地的失语
云计算、大数据让内容托管服务商与物理服务器“脱钩”。注册地在杭州的平台,可能把数据分布在杭州、北京、贵阳三地。若平台主张“技术中立”,服务器所在地难以再被视为直接实施地。2019 年《电子商务法》引入“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强调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负有删除、断链义务,否则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法院在判定侵权行为地时会结合平台主要经营地、服务器核心节点和决策指挥中心,综合认定管辖。平台责任与实施地的模糊化,说明未来管辖规则将更多与“控制—收益”而非物理地址挂钩。
四、跨境节点:镜像站与长臂管辖
跨境侵权让“行为地”进一步漂移。被告利用境外服务器对国内公众提供盗版影视时,中国法院能否确立实施地?目前做法是:若境外服务器专门面向中国用户、使用中文界面、以人民币结算,即可认定主要侵权行为地在境内;否则以结果发生地(在境内被多次点击浏览)确立管辖。长臂管辖的前提是“充分连接性”,即侵权行为与中国有实质联系。对于难以确立充分连接的境外节点,权利人常借助行政监管(如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与平台合作,将侵权资源从源头限流。
五、合规建议:从“地”转向“链”
对企业而言,防范网络侵权纠纷不应只关注行为所在地,更要关注信息链条上的每个环节。
• 内容发布合规审查:建立上传审核、区块链溯源或电子存证系统,以备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
• 服务器与数据合规映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数据分布图“上链留痕”,清晰展示运营者与服务器的控制关系。
• 用户协议与管辖条款:在平台条款中约定争议解决地,降低被诉至多地法院的风险。
• 跨境风险监测:对镜像站、跨境网络路径进行主动扫描,及时申请海内外下架或封禁。
互联网打破地域边界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步入“技术—法律”双重博弈的新阶段。未来,立法或将进一步强调“经营中心”“数据控制中心”而非单纯的物理地址,让管辖与责任匹配逻辑更加贴近网络现实。在此之前,企业与个人需树立全链条合规思维,掌握最新司法解释动态,才能在数字时代的法律地图上准确定位、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