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撤销无效决定,三聚阳光助委托人赢得与扬州美德莱公司专利无效诉讼

公開日:2021-11-25 閲覧数:316

  近日,三聚阳光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扬州美德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胜利结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维持扬州美德莱公司两件专利有效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至此,历时三年多的两件专利无效宣告案终于接近了尾声,委托人也迎来了最后的胜利。

  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均在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

  扬州美德莱公司主张: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并非仅是增加安全针套连接段与圆筒之间的摩擦力”,还具有“可以使医生将套筒旋转时手感更加清晰,便于医生快速将套筒旋转到合适的位置”这一额外效果,现有证据没有针对该额外效果给出技术启示。在无效宣告程序及二审庭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均当庭演示了其所声称“专利产品”实物,实物的圆筒与针头座之间设有磨砂凹凸槽,在二者相对转动时确实有“咔哒咔哒”的清晰手感(即前述额外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专利权人主张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委托人(无效请求人)主张:第一,该额外效果在涉案专利中没有记载,且并非任何“磨砂凹凸槽”均能够带来该额外效果,该额外效果实际上依赖于凹凸槽的形状、深度、宽度,以及内外凹凸槽之间的配合间隙等技术特征,而这些特征均未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无法带来该技术效果;第二,操作专利权人提供的实物时发现,需要花费很大气力才能转动其针套,与涉案专利记载的“轻轻转动”便可调节的效果完全不一致,即所演示实物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不能对应;第三,该额外效果对于解决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而言不仅没有促进作用,相反会造成不便。因此,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增加圆筒和针头座之间的摩擦力以方便调整针尖管方向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和二审均支持了委托人(无效请求人)方主张。

  可以看出,在确定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或实现的效果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综合技术方案整体去进行解读,不能完全囿于文字记载,但也不能将与发明目的不相符的部分纳入进来。如果专利权人声称的某一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同时其对于专利实现其发明目的无促进作用,甚至有妨碍,则其明显也不属于专利客观上的技术效果,专利不能因此而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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