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第5633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得到维持,名称为“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方法及麻醉机、呼吸机”、专利号为201010501396.X的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原易聚律所)代理科曼公司参与本案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继续提起上诉。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了核心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技术事实的理解存在错误,最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曼公司的上诉请求,实现案件结果逆转。
一、从专利全部无效,到一审撤销无效决定
涉案专利涉及麻醉机、呼吸机中的通气模式切换。其权利要求1主要限定设备通过触摸屏接收未决通气模式选择信息和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信息,并在触摸屏上同时显示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以及其他备选通气模式。
简单来说,使用者可以先在屏幕上选择准备切换到的通气模式,再通过相应操作确认切换。相关界面同时显示当前状态、待切换状态和其他备选状态,使操作者能够较为直观地了解设备运行和模式选择情况。
2022年12月,科曼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科曼公司提交了多份在先专利文献和呼吸机使用说明书,其中一份美国专利文献,即本案证据1,成为后续行政诉讼争议的核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相关技术内容,可以从证据1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中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得到涉案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实质性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迈瑞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虽然公开了通过触摸屏选择、调整呼吸模式,但并未公开完全通过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的切换。证据1所显示的“接受”按钮,只是对相关选项进行确认,并不当然意味着新的通气模式已经被切换和执行。证据1也可能通过设置在设备外壳上的实体控制装置完成最终切换。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证据1和另一份现有技术均未公开或启示完全通过触摸屏切换通气模式。涉案专利由此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最终撤销无效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对于科曼公司而言,案件由无效程序中的有利结果转为一审败诉。能否准确解释证据1中的界面操作流程,成为二审能否逆转的关键。
二、逆转的核心:对比文件究竟公开了什么
创造性判断通常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现有技术是什么,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有什么区别,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获得这些区别的启示。
本案中,各方对证据1公开了触摸屏、呼吸模式菜单以及多个呼吸模式选项并无根本争议。真正的分歧是证据1是否公开了通过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的最终切换。
一审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则重新审查了证据1的说明书和附图,并得出了不同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判断其公开内容时,不能只看文字是否逐字写明某项技术特征,还应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文件整体内容中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信息。
按照证据1所示流程,使用者首先点击触摸屏上的“呼吸模式”菜单按钮,打开相应窗口;随后在窗口中选择呼吸模式、呼吸类型或者呼吸触发选项;窗口右侧还设置有“接受”和“取消”按钮。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图形界面中的“接受”按钮通常用于对已选择的操作作出最终确认。点击“接受”后,系统执行相应指令,通气模式切换过程随之完成。证据1其他部分也记载,“接受”按钮可以承担预设确认功能,这进一步印证了该按钮具有最终确认和执行作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证据1不仅公开了通过触摸屏选择通气模式,也公开了通过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切换的操作流程。
这一认定直接改变了案件的基础。如果证据1未公开触摸屏切换功能,那么该功能可能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重要区别;如果证据1已经公开该功能,则涉案专利所主张的核心改进空间将明显缩小,其创造性基础也随之减弱。
三、“选择模式”与“切换模式”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迈瑞公司提出,使用者在证据1界面中选择呼吸模式并点击“接受”后,还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潮气量、呼吸频率、压力限值等通气参数,因此,“接受”按钮只是确认所选模式,并没有直接完成通气模式切换。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解释。法院认为,通气模式决定呼吸机的基本工作方式,而通气参数是在特定模式下可以调整的具体数值。每一种通气模式通常都存在相应的默认参数。使用者可以继续调整参数,也可以直接沿用默认设置。
因此,参数调整并不是通气模式切换必然需要完成的前置步骤。参数既可以在切换前调整,也可以在切换后调整。是否进一步修改参数,并不影响点击“接受”按钮完成模式切换这一事实。
这一区分看似细微,却是本案技术认定的关键。一审判决认为,触摸屏“接受”按钮仅针对特定预设进行激活、不能切换通气模式;二审判决则认为,通气参数调整是独立于通气模式切换的可选操作、而非切换的前提条件,故触摸屏“接受”按钮可以直接完成通气模式的切换。
操作者完成模式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是否已经执行新的模式指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为,证据1已经给出了肯定答案。
四、实体按钮的存在,并不能否定触摸屏切换功能
迈瑞公司还主张,证据1记载设备外壳上可以设置“呼吸设置启动呼吸的控制装置”,因此不能排除设备通过实体按钮完成通气模式切换的可能性。只要实体切换方式仍然可能存在,就不能认为证据1必然公开了触摸屏切换模式。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曼公司在二审中进一步区分了不同控制装置的具体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所述外壳控制装置对应的是手动呼吸按钮,其主要作用是按照当前呼吸设置,人工触发一次或者多次呼吸,或者在特定时间内向患者输送氧气。该按钮并不负责选择和切换呼吸模式。
换言之,“按照当前模式启动一次呼吸”和“将当前通气模式切换为另一模式”是两个不同功能。前者是执行既有模式下的一次操作,后者是改变设备的工作模式。
因此,证据1实际上是采用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选择和切换,而非采用外壳上的实体手动呼吸按钮。即便认为证据1的外壳上的实体手动呼吸按钮能够进行通气模式的选择和切换,而涉案权利要求本身也没有限定只能通过触摸屏进行切换,那么只要证据1已经公开触摸屏能够实现该功能,相关技术特征即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五、“技术偏见”为什么未获法院支持
为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破,迈瑞公司还主张,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行业通常认为通气模式属于较高控制层级,出于医疗设备安全考虑,应当通过实体按键进行确认,而不宜完全通过触摸屏切换。涉案专利改变了这一通常做法,克服了技术偏见。
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没有支持这一主张。法院指出,技术偏见并不是某个发明人或者某个企业对技术问题的认识,而应当是在一定时期内、特定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
主张存在技术偏见,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种认识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性。迈瑞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遍认为通气模式必须通过实体按键确认。
相反,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触摸屏切换通气模式的技术方案。这一现有技术本身即说明,行业中并不存在迈瑞公司所主张的普遍技术障碍。
由此,涉案专利也不能以“克服技术偏见”为由建立创造性。
六、从一审不利到二审逆转,代理工作的重点在哪里
本案二审并没有出现决定性的全新技术资料。逆转的关键,在于重新回到证据1本身,对其说明书、附图、界面流程和按钮功能作出完整、符合本领域技术理解的解释。
第一,不能孤立理解“接受”按钮。我方律师将“呼吸模式菜单—模式选择—接受确认—系统执行”作为完整操作流程进行分析,说明“接受”并非无实际作用的普通确认,而是完成模式切换的最后一步。
第二,准确区分不同控制功能。实体手动呼吸按钮用于在当前模式下触发呼吸,并不承担模式切换功能。把“执行一次呼吸”与“改变通气模式”区分开,是排除一审相关疑问的重要基础。
第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解释对比文件。专利文献不一定使用与涉案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语言。界面中按钮的常规含义、不同设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操作后的系统结果,都可能构成对比文件已经隐含公开的内容。
第四,核心效果的实现是否真正取决于区别特征。一审认为,完全通过触摸屏切换模式可以减少操作距离、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但当证据1已经公开触摸屏切换流程后,上述核心效果也已经通过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实现了,那么,区别特征并不用来实现核心效果,即,本案中核心技术效果的实现不取决于区别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曼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对证据1公开内容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对医疗器械企业的启示
本案首先提示企业,专利无效案件的胜负有时取决于对一份对比文件的准确理解。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某一特征,不能只进行文字表面对照,还要结合附图、操作流程、功能关系和本领域常识整体判断。
其次,涉及软件界面、控制逻辑和人机交互的专利,需要谨慎评估其创造性基础。将原有实体操作转移到触摸屏、把多个操作集中在一个界面,可能带来使用便利,但如果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相似操作流程,这类改进未必足以支撑创造性。
再次,企业主张克服技术偏见时,应当提前准备行业标准、专业教材、技术文献、长期行业实践等证据。仅仅说明过去产品普遍采用另一种方式,或者发明人认为业内不会采用某种方案,通常不足以证明技术偏见存在。
最后,专利无效程序与后续行政诉讼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准备。无效决定取得有利结果后,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面对一审不利结果,也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失去逆转空间。只要核心证据仍然能够支持原有结论,就需要进一步梳理争议焦点,找到一审事实认定或技术理解中的关键偏差。
结语
本案经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院撤销无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完整过程。案件最终逆转,并非依靠扩大解释或者复杂包装,而是回到一份对比文件真实、完整的公开内容。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始终是现有技术已经告诉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什么。只有准确还原现有技术,才能判断一项发明究竟体现了实质性创新,还是对既有技术方案的延续和调整。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建设专利组合,还是清除影响市场经营的专利障碍,最终都要经受这一标准的检验: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否真实存在;这些差异是否带来了新的技术贡献;相关贡献是否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获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