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甲状腺疾病的发病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患者人数已超两亿。在甲状腺疾病的治疗中,左甲状腺素钠药物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中,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优甲乐因其价格实惠、疗效稳定,在中国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成为许多患者的日常用药。
然而,优甲乐作为进口药品,其供应链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国内众多患者的福祉。2016年前后,优甲乐就曾出现过一次波及全国的断货情况,导致许多患者一度面临无药可用的困境,这一事件凸显了依赖单一进口药物的潜在风险。
因此,从更广阔的战略层面考量,我国需要拥有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左甲状腺素钠药品,以确保在特殊时期能够为国内甲状腺疾病患者,特别是甲状腺癌患者,提供稳定可靠的药品供应,形成一道“保底”的国产药物防线。
幸运的是,不管是全球最早的左甲状腺素钠原研药——美国雅培公司1955年上市的Synthroid®,还是默克公司1973年上市的优甲乐,在今天都已远远超出了专利保护的期限,这给了更多公司研制左甲状腺素钠药物的机会。
可如今,默克公司对其左甲状腺素钠产品进行了配方调整,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尽管默克公司已在江苏南通投资建厂,正逐步推进优甲乐在中国的本土化生产,但其新配方专利的申请,无疑可能对其他同类仿制药的研发和上市构成潜在影响,进一步增加了未来药品供应和市场竞争的复杂性。这一系列动向,更加凸显了加速国产左甲状腺素钠研发与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日,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德国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与其畅销甲状腺治疗药物“优甲乐”属于同一类型的发明专利“含有左甲状腺素的固体药物制剂”(专利号:201380042787.1)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此案不仅凸显了专利法对创造性的严格要求,也彰显了三聚阳光在处理复杂医药专利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权利要求
默克公司“含有左甲状腺素的固体药物制剂”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固体药物制剂,包含左甲状腺素钠、明胶(1-10重量%)、柠檬酸(0.1-3重量%)、甘露醇(50-80重量%)以及玉米淀粉(10-30重量%)。默克公司声称,该配方具有“改善的储存稳定性”,该专利于2020年1月10日授权公告,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20日。
无效挑战
2020年,三聚阳光受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的无效理由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聚阳光的核心论点集中在现有技术,特别是证据1(PCT申请公开文件WO95/20954A1)和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件CN1301148A)。证据1公开了含有左旋甲状腺素、柠檬酸、玉米淀粉的片剂,并提及甘露醇可作为填充剂,明胶可作为粘合剂。证据2则指出,在左甲状腺素钠制剂中使用明胶作为粘合剂时,制剂具有“出乎意料的稳定性”。
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了证据和我方的论点后,作出了第483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特征主要在于包含了1-10重量%的明胶和50-80重量%的甘露醇。其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改善稳定性的左甲状腺素钠固体药物制剂。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教导了甘露醇可作为填充剂且用量范围部分重叠)、证据2(教导了使用明胶以获得稳定性)以及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默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对方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了区别特征,柠檬酸与明胶、甘露醇之间存在协同作用,柠檬酸是稳定性增强剂而非破坏剂。默克公司还对认定的技术问题提出异议,并主张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行初14145号判决中,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法院认为,柠檬酸并非区别特征,因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柠檬酸且其含量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法院同时指出,默克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所谓的协同作用,也无法证明明胶和甘露醇能够将柠檬酸的作用从破坏稳定性改为提高稳定性。法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结论,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终审裁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