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746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优乐生活公司拥有的第202220660588.3号“一种骨传导耳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观点列举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上述证据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 1 为:
一种骨传导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弹性连接件和两个发音单元;所述弹性连接件两端与两个所述发音单元连接;所述发音单元上设置有贴合面,所述贴合面用于使用时贴合在使用者的头部上;所述发音单元中设置有振动模组,所述振动模组振动并通过所述贴合面将振动传递到使用者的头部出声;所述弹性连接件具有卷曲弹力,在卷曲弹力作用下,所述弹性连接件呈弹性卷曲状;所述骨传导耳机收卷后,两个所述发音单元位于弹性连接件的围绕区域中;所述弹性连接件具有扭转弹力,在扭转弹力的作用下,所述弹性连接件驱使两个所述发音单元扭转;所述骨传导耳机收卷后,所述发音单元在扭转弹力的扭转下卧倒在所述弹性连接件的围绕区域中。
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骨传导耳机,证据 1 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骨传导耳机体积大,不便携。证据 1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骨传导耳机非佩戴时耳机的形态空间体积较大。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证据 1 的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 1 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 1 公开,证据 1 与权利要求 1 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即便于收纳、携带,佩戴舒适。
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