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宁波羿诚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056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宁波市天铭工具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830106072.3号“电池包(bp08-12V)”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至此,三聚阳光已为宁波羿诚公司达成了六件专利无效宣告委托。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宁波羿诚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056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宁波市天铭工具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830106072.3号“电池包(bp08-12V)”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至此,三聚阳光已为宁波羿诚公司达成了六件专利无效宣告委托。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