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诉讼一审结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35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先健公司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52509 号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决定中,先健公司的201480073126.X号“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第 52509 号决定相关无效程序仍由三聚阳光、易聚律所代理,因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决定强调专利权人在知晓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技术内容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的典型性而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果未经申请人同意,被他人泄露导致公开了,只要泄露时间没超过6个月,那该发明创造仍具备新颖性,可以申请专利。 关键在于,如果专利申请人提前知道了泄露这件事,就要在申请文件中加上声明,并在专利申请日那天算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是专利申请后才知道技术被泄露,要在知道这一情况后的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提交材料。
本案中,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4年,而2013年有人发布论文公开了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部分技术内容。先健公司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时间为2021年2月。如果先健公司的确是在提出声明前的2个月内才知道技术内容被公开一事,那仍符合上面讲的“专利申请后得知”这一情形规定。
然而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先健公司曾在2020年7月公示中华医学科技奖,2020年8月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项目,这两者都明确要求申报项目或奖项的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知晓并确认申报的材料,先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还在相关申报材料中予以盖章确认,因此可以看作对相关申报材料中作为科技成果的2013年那篇论文的知晓。故而,先健公司在2020年7-8月就已知晓了技术被公开一事,其在2021年2月提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已经超出了规定的两个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