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2月
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维持产品质量追溯防伪专利有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中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80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中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310058356.6号“产品质量追溯防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于丹。

  该专利已有多个在先案件,《中国知识产权报》曾对部分案件进行过报道,并且该专利的行政调处案入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编写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14—2018)》收录。

  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主要涉及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一种产品质量追溯防伪方法”专利权利要求1: 一种产品质量追溯防伪方法,包括采用数据库服务器(1)和数据库服务器(1)中的数据处理中心(9),所述数据库服务器(1)通过网络连接有产品信息登记终端(5)和公众查询终端(6),在被追溯产品上设有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在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上设有信息码(8)、唯一性标志(2)和消费验证码(10),其特征是首先通过产品信息登记终端(5)对应该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登记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身份信息,并将该产品身份信息上传到数据库服务器(1)中的数据处理中心(9),再通过产品信息登记终端(5)对该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流通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到数据库服务器(1)中的数据处理中心(9);在消费验证时,消费者通过与数据库服务器(1)联网的公众查询终端(6),利用附着在被追溯产品上的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上的信息码(8)读取数据处理中心(9)所存储的该产品身份信息和流通信息,并通过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上的消费验证码(10)进行验证,在消费验证过程中,同时利用在数据库服务器(1)中的数据处理中心(9)中所记录的带有唯一性标志(2)的该产品的产品身份信息和各流通过程中的流通信息,消费者在购买或执法检查时,通过公众查询终端(6),核实唯一性的该产品的流通过程的流通信息,根据对该产品的唯一性标志(2)、该产品的流通过程的流通信息和消费验证码(10)的唯一对应的核对,实现对该产品是否假冒伪劣识别;消费者购买时,也可以销售商进行销售出库登记:将销售信息上传到数据处理中心(9),以完成该带有产品追溯防伪凭证(3)的产品已消费的产品终止流通信息储存;或者消费者在购买后通过消费验证码(10)验证购买产品,并自动上传该产品已消费的产品终止流通信息到数据处理中心(9),实现产品质量追溯防伪。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发明权利要求1保护的一种产品质量追溯防伪方法,其产品追溯防伪凭证上设有信息码、唯一性标志和消费验证码。该方法首先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身份信息以及该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流通信息登记到数据库服务器中,在消费验证时,消费者通过信息码读取数据处理中心所存储的该产品身份信息和流通信息,并通过产品追溯防伪凭证上的消费验证码进行验证;在消费验证过程中,同时利用在数据库服务器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中所记录的带有唯一性标志的该产品的产品身份信息和各流通过程中的流通信息,核实唯一性的该产品的流通过程的流通信息,根据对该产品的唯一性标志、该产品的流通过程的流通信息和消费验证码的唯一对应的核对,实现对该产品是否假冒伪劣识别。

  证据1公开了一种随机微缩数码标签网络防伪系统。消费者在购买时,先验证条码及其对应的非密封验证码,购买后再验证另一条码及其对应的密封条码,通过将相应的验证码与服务器返回的验证码进行比较以确定产品真伪。我方认为证据1未公开具有本专利所述功能的信息码、唯一性标志和消费验证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基于路径机制的商品防伪方法,以商品的身份识别码作为查询信息,在商品信息数据库中得到相关的信息,并且,用于对应核对的信息为商品ID、商品的身份信息及流通信息。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商品身份信息即为本专利的信息码与唯一性标志。我方认为,本专利中信息码与唯一性标志的功能并不相同,不能认为本专利的信息码与唯一性标志是同一信息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证据3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图书销售管理的防伪方法,其远程防伪码与远程防伪密码均是查询入口,最终核实了远程防伪码与图书的物流信息的对应以及远程防伪密码与图书的物流信息的对应。我方认为其中的远程防伪码与本专利的唯一性标志的作用不同,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唯一性标志,因此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因此,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

  2016年,金源茂丰(该专利前专利权人)发现《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及四川巨人好儿郎酒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委托我方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提供的产品防伪溯源技术服务及好儿郎酒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防伪溯源方法均构成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结果。

  2017年,好儿郎酒业与其他两位请求人一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三件审查决定,均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其中两件决定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件决定被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其余决定的后续法律程序还在进行中。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初判定该发明的专利权有效,到再次认定好儿郎酒业与《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对该发明专利的侵权成立,再到知识产权行业媒体及大众媒体的持续关注,以及案件多个荣誉的获得均可以看到,无论从司法层面,或是社会影响层面,该系列案的胜利将对国内产品质量追溯行业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规范防伪追溯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分类: 案件新闻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快捷导航

联系我们

  • Tel:4008-010-426

    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传真: +86-10-828709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 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 座

关注三聚阳光获取更多资讯


Copyright ©2013    三聚阳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569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