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11月
2022

终审反转,惠州何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胜诉

  日前,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件不正当竞争终审胜利结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知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主要结果有: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01 知民初426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郑州何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何氏”字样; 三、被上诉人郑州何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绿装“何氏狐臭净”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商品侵权的包装、装潢; 四、被上诉人郑州何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50 万元; 五、被上诉人郭佩龙(杰东药业唯一股东)对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惠州何氏公司成立于1997年,并在同年注册“何氏及图”商标,用在其生产的“何氏狐臭净抗菌液”产品上。从1997年到2022年的25年中,惠州何氏公司的“何氏狐臭净”品牌和产品获得过“中国著名品牌”“惠州知名商标”“惠州名优产品”等荣誉,并且在中央电视台、各地方卫视频道做过广告推广,在全国有300多家经销商。

  郑州何氏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法定代表人魏宅龙。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销售、消毒剂销售、化妆品生产、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等。郑州何氏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宅龙原系惠州何氏公司案涉产品的经销商。

  在一审判决中,惠州何氏公司作为原告针对郑州何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理由为惠州何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继而无法证明郑州何氏公司及其余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终审得以反转的关键在于,我方代理终审程序时采用的诉讼策略及补交的证据,不仅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惠州何氏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影响,郑州何氏公司使用“何氏”字号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同时认定郑州何氏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两款包装和装潢均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商品。以上两项认定足以证明郑州何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另外,杰东药业因其企业标识在郑州何氏公司相关侵权产品中标注为受委托生产企业,并且其无法证明在接受委托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遂被判决与郑州何氏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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