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1月
2017

总经理张建纲就产权保护相关话题接受《法人》杂志记者采访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社会反响巨大。今年以来,产权创造、创新、保护等概念更是被多次提及。日前,就有关产权保护话题,总经理张建纲接受了《法人》杂志记者的采访。

  在谈到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时,张建纲表示,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张建纲认为,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确权及神圣不可侵犯,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也是市场活力形成的重要基础。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将促使企业家把更多的才能配置到生产性活动中,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的繁荣。

  在被记者问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时,张建纲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产权保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有关部门探索构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这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也多次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并一再强调,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中国构建创新型国家、实现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

  与此同时,保护合力不足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使得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效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期待“短平快”的处理纠纷,以把握最好的市场时机,但由于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条件不完善,无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途径快速、便捷、主动的优势。

  另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就如何看待对于知识产权的要求由“加强”到“强化”时,张建纲强调,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以往使用的“加强”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加强”到“强化”对于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言,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却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

  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需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张建纲认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实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目的的手段,而通过何种手段来强化上述目的是一个过程,是个系统工程。知识产权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学科,而是一种综合事态,只有“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才能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建设具有强大的知识产权环境治理能力和知识产权整体发展实力的先进国家。

  在回答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需要针对个别种类的知识产权制定专门法律的问题时,张建纲表示确有必要专门立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同样也面临着修订完善。

  张建纲称,目前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民法典编撰工作进入决胜阶段,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建议加快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希望未来“知识产权”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为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张建纲介绍说,在今年4月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17年度特别301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充分,也迫使美国的商业秘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同时,美方也关注到,2017年,中国《民法通则》修订案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另外,2016年和2017年,中国两次公布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以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而言,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措施。

  在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措施中,存在着管辖权混淆、取证困难和民事赔偿过低等问题。美国已经提出建议,认为统一、独立的立法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在没有此类立法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如下改进,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司法指导案例以及完善中国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执法的规则和实践。所以,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把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文有机合并在一起。

  同时,张建纲分析认为,我国一直以来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统称为发明创造,统一由《专利法》予以保护。而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不进行实质审查,对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导致授权的专利质量偏低,出现了大量所谓的“垃圾专利”。应研究借鉴有关专利强国的经验做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调整,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此外,张建纲还表示,应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法,对行政机关受理及审理有关侵权纠纷案的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知识产权纠纷的立案和处理能够更为简化和快速;修改药品定价管理办法,消除专利药品差别定价对国内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鼓励药品创新;加快研究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解决长期存在的利用恶意无效或反复无效来拖延诉讼程序的问题;加大研究文化产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

分类: 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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