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7月
2022

三聚阳光发布2021年度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十大案件

  随着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加剧,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普遍提高,不仅重视注册申请阶段的质量,更看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效率。三聚阳光每年从上年度代理的案例中,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公布,希望更多的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同仁能够从中有所启发和借鉴,增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与信心。2022年,三聚阳光将发布2021年度“专利无效十大案件”、“专利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十大案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十大案件”、“商标诉讼十大案件”四大榜单,欢迎持续关注!

01 “格力VS奥克斯‘电机转向安装座’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482号 | 本案涉及奥克斯拥有的第201520143902号“电机转向安装座”专利,我方帮助格力将该专利全部无效后,又在一审二审中让这一结果得到了维持。二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从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该专利的核心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三聚阳光代理该专利的无效宣告及无效行政诉讼之前,格力曾被宁波中院以侵犯该专利权利为由判赔奥克斯1000万元。

02 “大庆三聚VS巴斯夫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19)京73行初3009号 | 本案涉及国际化工行业巨头巴斯夫拥有的第200910258005号“制备多羟甲基化合物的方法”专利,我方帮助大庆三聚将该专利36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后,巴斯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此专利在国外多个同族专利均获得审查授权。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为我方详细论证了在一篇证据给出了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向,而另一篇证据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手段的情况下,证据之间为什么能够组合。

03 “中原内配VS帝伯格茨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129号 | 本案涉及中原内配拥有的第201410838049号“一种乘用车轻量化发动机气缸套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我方帮助中原内配成功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二审胜诉关键为我方充分论述了本专利的多个工艺特征对于产品微观结构能够产生影响,从而论证上述特征能够带来相关技术效果,推翻了一审判决对于上述特征的事实认定。

04 “格力VS奥克斯‘PG电机故障检测方法’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7号 | 本案涉及奥克斯拥有的第201010039703号“PG电机故障自动检测的方法”专利,我方帮助格力将该专利全部无效后,又在一审二审中让这一结果得到了维持。二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以本专利的全文记载为背景,详细论述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含义,并从证据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发明构思角度,详细论证了本专利与证据完全相同。在三聚阳光代理该专利的无效宣告及无效行政诉讼之前,奥克斯曾以格力侵犯该专利权利为由索赔9600万元。

05 “请求人VS美德莱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 828号、779号 | 本系列案涉及美德莱公司拥有的第201310417227号和第201320568812号“一种安全注射针”专利。这两件专利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我方曾帮助请求人在一审中撤销该决定,二审判决继续支持我方观点。二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充分论证了美德莱公司主张的技术效果对本专利实现发明目的没有促进作用,不能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带来,也不能根据记载客观推断得来,从而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06 “摩拜科技VS小桔科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0)京73行初13151号 | 本案涉及摩拜科技拥有的第201510886031号“一种锁”专利。我方代理本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有效,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决定。一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充分论证了本专利的控制锁停止的时机体现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与证据完全不同,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07 “创新电机公司VS恒兴微电机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806号 | 本案涉及恒兴微电机公司拥有的第201120206654号“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专利,本专利曾被我方全部无效,这一成果继续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得到维持。二审胜诉的关键是我方充分阐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容易想到将多份证据组合得到本专利,从而论证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08 “美国催化蒸馏公司VS洛阳智达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19)京行初13266号 | 本案涉及美国催化蒸馏公司拥有的第3813341.5号“脉冲流反应”专利。一审胜诉的关键是我方充分阐述了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形式和典型操作是本专利的技术贡献所在,是本专利的要点,现有技术未公开且未证据其为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技术手段并非显而易见。

09 “宁波路宝公司VS易德利公司专利行政诉讼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800号 | 本案涉及宁波路宝公司拥有的第200410049491号“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装置”专利,该专利曾获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技术曾被广泛用于杭州湾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二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充分论证了本专利技术适用的场景和证据完全不同,转轴的工作方式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从而论证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10 “华尔怡公司VS万德康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20)京73行初10773号 | 本案涉及万德康公司拥有的第201621093710号“可回缩注射器的针筒和推杆的卡合锁定结构”专利。该专利在先前的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一审胜诉的关键为我方充分论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使得对方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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