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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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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逾70%技术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
200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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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逾70%技术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东方网11月17日消息: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数据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成绩显著。我国一批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逐渐成长壮大,大量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达70%以上。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拥有48472个企业,从业人员达650万人,实现产值44377亿元,年出口额达1728亿美元。2007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括市辖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6.1万个,工业总产值达246945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94%和89倍。改革开放30年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达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十分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霍尼韦尔是中国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该公司首席执行官LORIA.B.YEADON说,中国加入WTO以来,霍尼韦尔通过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交易,其中该公司的非铁芯变电器技术转让给上海置信电器就是成功一例。2007年该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交易量达3800万美元。目前,该公司准备通过知识产权授权交易,向中国提供节能减排、航空、交通安全等先进技术,共同抵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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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
2008-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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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国知网讯 为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尽快顺利实施,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主要过程及其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专利申请文件、对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特殊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收费项目和程序、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专利权的保护、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等11个方面。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现行细则的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启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其后,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并公开向全社会招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上述报告的研究、汇总、分析及深入探讨,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此后,又经多次讨论,反复推敲,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国务院于2008年8月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8年8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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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已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13万余件 |
2008-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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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已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13万余件
国知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信息显示,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中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截至2008年9月底,已审结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万余件 。
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985年至2008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005件,商标民事案件19985件,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技术合同案件23755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727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31件。“过去3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特点,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案件增幅更加明显,远远超过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增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和22.92%。2008年1月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4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8.96%。
在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中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1985年至2008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一审案件2749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407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93件。奚晓明分析指出,“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特别是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将所有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后,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进一步加大。
在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假冒商标、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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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我国已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体系 |
200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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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我国已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体系
8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版权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建立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阎晓宏说,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先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版权法律体系。
阎晓宏介绍,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并行的双轨体制,是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显著特点和基本优势。实践证明,它符合中国的现状和版权保护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实行双重保护制度,既有利于发挥司法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也有利于发挥版权行政执法便捷及时、程序相对简化、效率高的优势。
阎晓宏说,我国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基本确立。由各类版权协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登记机构、认证机构、版权代理公司、维权组织等构成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初具规模,在服务社会、服务产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许可和使用的良性环境开始形成。同时,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版权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场合的各类版权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美、中欧、中日、中韩、中澳等双边版权合作,交流探讨软件版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等共同关注的问题,不断发展多边和双边版权合作关系。
阎晓宏说,30年前,版权在中国无人所知;现在,版权在中国无人不晓,版权保护的观念开始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崇尚创新、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这不是自然形成的,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教育所取得的成效。(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丽平)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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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将修订多部知识产权法律 |
200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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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
将修订多部知识产权法律
国知网讯 据新华社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近日出台。这一规划共列入了专利法、商标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传统)医药法等64件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包括争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其中包括属民法商法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行政法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规划还包括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中(传统)医药法等15件法律草案。
据了解,专利法修正案日前已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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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 |
200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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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
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29日成立。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以立足上海、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为目标,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知识产权合作、转移、许可的发展需求。
目前,全社会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攀升,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明显增长的趋势。尽快提高纠纷处理的能力和效率,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环节。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徐强说,相比诉讼等其他纠纷处理形式,仲裁具有专家备案、一裁终局、快捷便利、为当事人保密、无地域管辖等限制的特点,已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当事人普遍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兴表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并会商上海仲裁委员会,共同促进成立了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记者了解到,此前,在一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中国当事人普遍对运用仲裁不甚了解,往往任外方选择国外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给我国的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
作为上海仲裁委的分支机构,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专门负责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以立足上海、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为目标,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知识产权合作、转移、许可的发展需求。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目前拥有24名专家咨询委员和61名仲裁员。咨询委员和仲裁员均由高校专家、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律师、资深法官等组成,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办案水平。(新华网 记者 杨金志)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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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
200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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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首届工业产权与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处在相对落后的局面,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结合中国发展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
30年前,我国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更不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1985年4月1日专利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在20多年的时间里申请量超过了400万件,最近5年多的时间,每年专利的申请量、增长率都在20%以上,预计今年的申请量将达到90万件左右。
最近3年来,国内的专利申请量还略微超过国外的申请量,但中国在世界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数量还是非常少,这和中国的产品销售到世界各个国家的现状形成鲜明对照。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表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源泉,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企业在市场上综合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并且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资源,成为建设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据了解,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同时,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已起动,版权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中。
除了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保障也离不开各个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各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还需要进行相互协同、配套,这样才能有效构建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寻找正确的方向并采取行动。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比较差,许多企业在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出新产品后,却发现国外或国内同行的同类产品早已研制在先,自己一旦实施就可能侵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技术创新一定要以其成果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础前提,事前一定要做大量调研工作。”据张勤介绍,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引导企业、科研单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分布状况,从而使科研开发、技术创新的成果能够在本国或其他国家进行合法的产业化和销售。
同时,国家还将鼓励企业把自己的创新成果上升到技术标准中去,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回报,将激励其进一步创新,而且也可以为本行业技术的确立作出应有的贡献,给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知识产权问题和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比如在通信领域,不再像传统产业时期那样由行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技术标准,如今,如果没有技术标准,通信网络将无法建设,生产厂商也无法制造设备。而现在基本上是跨国公司在主导标准的制订权。
“知识产权的滥用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会妨碍公平的竞争,中国在这方面立法和执法的实践还相当不足,中国企业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不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的自觉性也还不够,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关注。”张勤说。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王彬颖也表示,各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尊重产权的同时,如何弥合知识鸿沟,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使他们也能够通过创新来发展经济,是全球都需要考虑的问题。(新华社 记者 刘菊花)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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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
200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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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国知网讯 据新华社消息,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要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
王胜俊就如何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详细说明。他指出,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
据了解,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五年来全国法院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判处罪犯10万余人,同比上升26.92%,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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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在知识产权等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
200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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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在知识产权等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国知网讯 据新华社消息,9月25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于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了第23届中欧经贸混委会。通过此次会议,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能源、贸易等多个领域达成了广泛共识。
据悉,中欧双方同意加快《中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行动计划》谈判进程;双方认识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种种挑战,同意按照相关国际规则进一步开展合作。
会上,中欧双方积极评价了中欧经贸关系,回顾了中欧在经贸各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对完善1985年的中欧经贸协定谈判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就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和投资等议题以及WTO新一轮谈判等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继续坚持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对话与合作、在发展中实现中欧之间的共赢。
据介绍,双方还在钢铁贸易、海关合作、节能环保、动植物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化合作、市场经济地位、中医药、双向投资、服务贸易等方面也达成了多项共识。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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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 探索知识产权审判2008 |
200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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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 探索知识产权审判2008
上海将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还将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并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模式,
“降低成本不能全靠上法院,仲裁也是一个好办法,比较快捷,一裁终审。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预计10月中旬便可成立,届时,它将立足上海面向长三角。
上海作为第一个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地方政府,为4年后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在今年6月国家级纲要颁布后,日前,上海又是第一个制定《实施意见》的地方政府。
昨天,上海市印发该《实施意见》,从中可看出,10月中旬将成立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又是上海的率先之举,同时,上海还将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并且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
昨天,上海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部署上述《实施意见》。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兴透露,相对于2004版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增加了四个内容。其中重点之一是降低维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途径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的作用;适时建立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等组织机构。”
陈志兴其后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降低成本不能全靠上法院,仲裁也是一个好办法,比较快捷,一裁终审。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已经筹备了七个月,预计10月中旬便可成立,届时,它将立足上海面向长三角。”他还说,它的仲裁员不仅来自上海,还会有外地甚至外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仲裁员,它尤其有利于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
同时,鉴于国家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现在不少企业走出去时却遭遇知识产权障碍,特别是德国汉诺威展会上发生多家中国企业被查处的事情,更凸显政府需要为企业服务,这不仅要依托政府,还要依托国外行业协会,要有专门的研究,要提供法律服务。陈志兴就说,企业面临这些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应对经验,而且,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很贵。“政府要在这方面做一些支撑,如企业遭遇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除了法律上的支持以外,还有经费上的支持。”据了解,北京已经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每年政府提供经费500万元,上海也会考虑这一模式。
此外,上海在探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模式,让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研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对此颇为欣赏,他认为这一模式在上海试点探索,不仅影响本地,还将影响全国,但是还有诸多衔接问题,需要在法律体系、法院组织体系等方面进行调整,难度不小。
转自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网站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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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司长在线与网民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
200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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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司长在线与网民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2008年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亟待完善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赞成和反对现有规定的观点都有。笔者认为,目前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应该保留,但需要完善。
专利权宣告无效是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宣告该专利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就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权利,而一项发明创造虽然是经过专利审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全部的审查结果正确无误。而如果允许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维持其效力,必定会损害公众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有损专利制度保护创新,鼓励创造的法律宗旨,因此,我国专利法制度上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
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规定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第四十七条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1.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合理性。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主要有四种,分别是:(1)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均是以专利有效为前提的,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甚至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出。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在专利侵权判决或专利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相当长的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果此时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溯及力,被告需再次起诉撤销原来的侵权判决或决定,要求原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这时将发生执行回转问题,但如果这样的话,将会导致本来已经得到解决的纠纷又要重新处理,这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专利权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预期的判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回转在执行中也往往难以执行。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决定一般对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判决或有关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2.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的合理性。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情况,二是如按不具有溯及力处理将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主要指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明知其申请的专利技术不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例如抄袭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献,申请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利用我国对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获得专利授权,然后利用获得的专利权去控告他人侵权,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作出侵权处理的判决或决定。在此情况下,无效宣告决定应当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证据,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原来判决,赔偿受损的当事人利益。
另外,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专利法上述的规定与其它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的。如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专利法中均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但该无效决定不影响被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和无效宣告前已签订并已经履行的合同,欧公体专利公约规定,一项被撤销的欧洲专利,自始无效。除应当执行各国有关由于专利权人的过失或者缺乏善意而造成的损害请求的规定外,这种追溯力将不受影响:1、在撤销决定之前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2、在撤销决定之前已执行的合同,但是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合理地返还有关合同项下费用。
总之,目前我国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可操作性和公平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该制度设置具有合理性。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溯及力规定之不足及完善
尽管目前专利法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也还存在不足,应当进行完善。首先,实践中对现行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有歧义。应当说,立法的本意是指,对于裁判的案件,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已作出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且终结诉讼的生效裁判已经被执行完毕,则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其次,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对已经执行的调解协议或者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溯及力,结合专利法关于无效决定溯及力的立法精神,对此种情况不具有溯及力也应一并予以明确规定。最后,应当完善本条在执行程序中的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报 邱永清)
转自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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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新增32家 |
200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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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新增32家
国知网讯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了32个省市知识产权局成立第二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已达42家。
批准成立的第二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包括:16个省级知识产权局,分别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知识产权局;16个市级知识产权局,分别是黑龙江哈尔滨,江苏无锡、常州、苏州,浙江宁波,山东济南、青岛、东营,河南洛阳、新乡,湖北武汉、宜昌,湖南湘潭,广东汕头,海南海口,四川成都知识产权局。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批准的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正在抓紧落实中心运行的准备工作。其中,中国(湖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已正式挂牌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心的指导、培训、监督、规范和扶持,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并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
据了解,2007年11月,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要在全国成立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得到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广泛的响应和支持,全国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筹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申请。2008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了首批10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陈明媛)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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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新型企业"试点发明专利申请两年增八成 |
200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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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新型企业"试点发明专利申请两年增八成
7月28日,我国首批“创新型企业”名单公布,91家企业在进行两年试点后被正式命名。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启动2年来,试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由2005年的9300件增加到2007年的17180件,增长了84.7%。
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启动2年来,试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明显加强,研发人员总量从2005年的17.46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22.01万人,增长26.4%,其中57家企业建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一半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这些企业也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量由2005年的9300件增加到2007年的17180件,增长了84.7%;软件著作权等授权量从638个增加到4371个,猛增了近7倍。
试点企业对技术创新的依存度也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大幅增加。统计显示,这些企业的研发经费从2005年的545亿元增加到了2007年的829亿元,增长52 .1%,约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四分之一;试点企业平均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74%,远高于2006年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0.77%的平均水平。
据了解,2006年7月,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三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共分两批,计287家。
转自中国发明网
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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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报告:中国申请人专利申请总量06年增三成 |
200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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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报告:中国申请人专利申请总量06年增三成
国知网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的2008年版《专利报告》显示,2006年全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2005年至2006年,中国申请人向全世界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增长逾三成。
该报告以2006年的数字为依据。报告显示,就申请人的来源国(即申请人居住的国家)而言,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
报告特别指出,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的显著增长,中国在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2006期间其所占份额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向全世界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报告说,就主管局而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2006年成为受理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局(425,966件),日本特许厅紧随其后(408,674件)。中国(210,501件)、韩国(166,189件)和欧洲专利局(135,231件)也受理了大量申请。
报告显示,全世界专利授权量增长了18%,仅2006年就授予了约727,000件专利。其中,授予中国和韩国申请人的专利数量增长尤为迅速。2005年和2006年之间,授予中国和韩国申请人的专利数量分别增长了26.5%和23.2%。专利授权量的大幅度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因于专利局努力减少积压的工作,以及中国和韩国专利授权量的大幅度增长。
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说,“中国、韩国和美国的创新活动大量增加,促成了2006年专利申请量的全面增长。这体现了早期出现的全世界创新中心明显转移这一趋势得到巩固。”他进一步补充说,“虽然专利制度的利用仍然高度集中在一群国家当中,但是统计数字显示,新兴国家的专利活动水平也在上升。这种趋势是鼓舞人心的。”(杨甲)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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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垄断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
20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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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垄断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正确领会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审理反垄断案件,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据此,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通知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通知还指出,反垄断案件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未雨绸缪,早作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新华网)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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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修订草案 |
20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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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修订草案
国知网讯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会议指出,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技术推广应用,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需要对现行专利法加以修改。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多年来,专利法的实施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专利制度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对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上半年正式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为了充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使法律修改能够真正体现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利法修改工作,并针对专利法修改作了大量细致的基础研究工作,共完成了40份共260万字的专题研究报告。2007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课题研究报告的成果,认真总结我国专利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国内外的意见。2006年8月至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12月27日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做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征求意见和讨论工作。先后两次征求了72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5个地方人民政府、l4个地方法院、20多个企事业单位、5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还收到了有关外国政府机构、企业协会和国际组织的意见;到广东等地对企业专利工作情况、地方政府专利行政执法情况和地方法院专利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两次召开国际研讨会,就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在此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全程参加了历次研讨会和调研,做了大量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修订草案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增加了促进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的规定;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以达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并充分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利法修订草案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预计将于2009年上半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张永华)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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