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1月
2018

三聚阳光2017年度十大专利纠纷案件(内附核心看点)

  由三聚阳光法律诉讼部评选的2017年度三聚阳光十大专利纠纷案件新鲜出炉。此次入选的十大纠纷案件,均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十大案件涉及多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包括多个法律关系同案诉讼管辖的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最新法律适用、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专利行政诉讼中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证据附图公开内容的认定等问题,以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程序的合理利用等等。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专利诉讼及商业秘密诉讼案、美国生物基因IDEC公司 “用抗CD20抗体治疗中度和高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专利诉讼案、奥运会“大脚印”发射装置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案、美国传感频谱 “涡轮流量计”专利诉讼案、重庆金山“微距可视内窥管”专利诉讼案、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水田作业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系列专利诉讼案、东威电镀“垂直连续电镀系统”专利诉讼案、宁波宝工 “燃油暖风机”专利诉讼案、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质量追溯防伪标签、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九江历源 “电源装配结构”“水冷高频变压器”系列专利纠纷案。

  这些案件展示了在过去一年中,三聚阳光在凭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责任心与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合理策略切实帮助客户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巩固市场竞争力,有效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所付出的卓越努力。

 

01 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专利诉讼及商业秘密诉讼案

(2017)最高法民辖终105号

  【本案看点】本案为重大涉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该案诉讼标的额1亿元人民币,涉及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维权事项,一审管辖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三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为案由在一案中进行起诉。

  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主张:本案涉及三项不同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实际上涵盖了四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案由,不适合在一个诉讼中审理,当分案审理时,诉讼标的额平均2500万,并不能达到一亿,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本案中,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共同诉讼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为适用于诉讼主体的合并,与本案情况不同;另外,在本案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否应该按照所涉技术平均分配标的额并无依据,并且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运用和实施了上述系列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建成了烷基化垂直反应塔,被告的一个行为侵害多项权利,造成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原告将专利侵权与商业秘密侵权一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便于法院在一个诉讼中将案件事实审理清楚。因此,本院认为山东高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 美国生物基因IDEC公司 “用抗CD20抗体治疗中度和高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专利诉讼案

(2016)京行终3926号

  【本案看点】罗氏制药旗下的美国生物基因IDEC公司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独立生物技术公司和财富500强公司,涉案专利的无效,对国内抗体制药行业具有深远意义。

  本案涉及专利行政诉讼中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撤销被诉决定中关于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部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中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立妥昔与化疗方案CHOP结合使用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治疗人类患者中弥散性大细胞淋巴瘤,其中所述的淋巴瘤是与大块病变相伴的。在创造性判断中认定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通常情况下,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启示越明确,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就越高。此外,还需考虑声称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是否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匹配。具体到本案,现有技术整体已经给出了将立妥昔与CHOP化疗方案联合应用以治疗弥散性大细胞瘤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见到上述联合应用可以治疗弥散性大细胞瘤,并且治疗效果要好于单用上述其中的一种药物/治疗方案。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信息,所有实验数据均只涉及弥散性大细胞瘤,而未涉及与大块病变相伴的弥散性大细胞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由说明书中提供的立妥昔与CHOP联合治疗中度或高度NHL所实现的96%的总体反应率不能确定上述联合治疗对于与大块病变相伴的弥散性大细胞淋巴瘤,即权利要求2涉及的疾病也能达到96%的总体反应率的治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缺少实验数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获知立妥昔与CHOP联合治疗与大块病变相伴的弥散性大细胞淋巴瘤的总体反应率为多少,并进而据此判断其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的预期。无法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03 奥运会“大脚印”发射装置专利发明人资格系列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3475、3476、3478、3479、3485号

  【本案看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申报书》中记载罗某某是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的发射装置设计的主要完成人员确认罗某某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中均认为,仅仅根据发射装置设计的主要完成人员本身并不能确认罗某某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需要考察主要完成人员的工作角色和工作内容,以及在涉案专利发明创造性的实质特点中是否包含有罗某某的工作成果。二审法院经调查,罗某某的工作内容是根据陈某提供的草图和技术参数等要求,绘制标准机械图纸供工厂加工使用,这一工作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发展进步奖申报书》推定罗某某是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证据不足,从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另外,本案产品因涉及用于北京奥运会开幕式、APEC会议、国庆大阅兵等重大活动,而备受瞩目。

 

04 美国传感频谱 “涡轮流量计”专利诉讼案

(2016)京行终4414号

  【本案看点】本案涉及专利行政诉讼中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保持嵌件”应该解释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导水十字管和嵌件基体相互插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第一、保持嵌件的具体含义应该根据权利要求书1对其进行限定的具体文字来确定,根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已经能够清楚的确定保持嵌件的结构以及功能,因此,不能根据说明书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第二、根据本发明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提高涡轮流量计测量敏感性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与“保持嵌件”的导水十字管和嵌件基体是否相互插接无关,另外,导水十字管和嵌件基体之间相互插接的作用在于进行定位,对于提高测量敏感性也无贡献,因此,从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以及与预期技术效果的角度,权利要求1中的保持嵌件也不能解释为导水十字管和嵌件基体相互插接;第三、根据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原则,说明书中对于导水十字管和嵌件基体相互插接的具体限定体现于从属权利要求18中,而非权利要求1中。

  基于以上主要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05 重庆金山“微距可视内窥管”专利诉讼案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9号

  【本案看点】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距可视内窥管,权利要求1的文字部分并未限定“内窥管”是单腔管还是双腔管。在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涉案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涉案专利是在现有双腔管基础之上的进一步改进,因此涉案专利的“内窥管”为双腔管;另外,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为了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内窥管”为双腔管,虽然原告主张该陈述并未被生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认定,审查机关也不是基于此才将权利要求1维持有效,但是根据法释〔2016〕1号第十三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因此,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定“内窥管”为双腔管。

  本案在确定权利要求1的内窥管为双腔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单腔管,从而判决不构成侵权。

  本案是法释〔2016〕1号颁布施行后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一典型案例,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最新规定。

 

06 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水田作业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系列专利诉讼案

(2016)京行终4799号

  【本案看点】2017年12月27日,三聚阳光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2016)京行终4799号,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是三聚阳光收到的该系列案件中的第十一个胜诉判决。在这场专利纠纷中,涉及农机领域中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多种大型农机装备。

  上述系列专利纠纷是针对日本久保田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反击:作为世界农机巨头的日本久保田在中国有上千件授权专利,近些年久保田频繁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或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来制约国内农机企业的发展。为此,相关农机企业委托三聚阳光进行专利预警排查,针对风险专利三聚阳光代理其启动多项无效宣告请求,并引发多起专利行政诉讼,三聚阳光均胜诉结案。这系列案件的胜诉为农机行业相关企业摆脱久保田的专利桎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系列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中国农机新闻网均有深度报导。

 

07 东威电镀“垂直连续电镀系统”专利诉讼案

(2016)苏05民终267号

  【本案看点】本案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利用使用公开证据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时的证据认定问题。被告凯盈公司主张,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国亚公司向中哲公司销售了一台垂直式VCP电镀设备供中哲公司使用,该垂直式VCP电镀设备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两者之间的买卖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据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告提交的国亚公司与中哲公司的买卖合约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对双方买卖行为中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另外,从被告提交的(2014)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362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中可知:国亚公司销售给中哲公司的设备一直处于中哲公司厂房内,该厂房是封闭厂房,厂房外设有大门和保安室,外人不能随意进入厂房,厂区保安室明确要求进入厂区需要登记,并张贴有禁止对设备进行拍照的说明,这说明中哲公司在实际使用该设备过程中已经按照保密条款的约定对该设备采取了保密措施,使得该设备处于保密状态,公众不能获知设备的实体技术内容。

  据此,苏州中院二审认定,国亚公司与中哲公司的买卖行为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被告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08 宁波宝工 “燃油暖风机”专利诉讼案

(2016)高行终3766号

  【本案看点】本案涉及专利行政诉讼中证据公开内容的确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证据5说明书附图中示出的设置在芯元件中的4条凹槽在视觉效果上略有弯曲,但是在证据5说明书中并未对该凹槽的结构形状以及功能作用进行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得到设置螺旋槽的技术启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相关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中“油嘴芯上开设有螺旋槽”这一技术特征的功能或效果在于使气流产生气旋,形成负压。证据5说明书记载“芯元件中的4条凹槽”的作用是“产生旋转空气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产生旋转空气流会形成负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5凹槽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螺旋槽”相同。此外,从证据5附图6中示出的凹槽在视觉效果上略有弯曲,类似螺旋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在油嘴芯上设置螺旋槽的技术启示。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09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质量追溯防伪标签、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京知执字(2017)1016-27号、28、29号

  【本案看点】本案中,中国质量万里杂志社通过其产品溯源平台(3.15防伪溯源平台)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处程序中,被请求人中国质量万里杂志社以及四川好儿郎依据防伪标签以及系统的销售合同以及合同附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根据通常的商业操作规则,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与附件上一并加盖骑缝章,而被请求人提供的合同本身加盖有骑缝章,防伪标识定稿以及标签图样并未与合同一同加盖骑缝章,甚至未加盖任何公司印章;并且,该防伪标识定稿以及标签图样上的签字人身份不明,也未到庭参加质询,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防伪标识定稿以及标签图样与该份合同的相关性的情况下,不能认可该防伪标识定稿以及标签图样作为合同的附件,进而无法证明防伪标识定稿以及标签图样实际被公开,以及实际的公开时间。因此,被请求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最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京知执字(2017)1016-27、28、29号中认定中国质量万里杂志社以及四川好儿郎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

  另,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周期不到四个月,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程序解决专利纠纷,极大缩短了侵权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为委托人争取突出于商业对手的竞争优势做出了巨大贡献。

 

10 九江历源 “电源装配结构”“水冷高频变压器”系列专利纠纷案

豫知法处字[2016]1-2号、3-4号、青知(法)字[2017]01号、02号

  【本案看点】本案涉及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列专利纠纷案件。四川英杰电气未经专利权人九江历源许可,在国内多地销售“电源装配结构”以及“水冷高频变压器”等侵权产品,并与九江历源在产品的市场销售中产生激烈的竞争关系。

  三聚阳光为九江历源策划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程序并策划取证,2016年9月末先后在青海、河南启动维权请求,采用两项专利权进行维权。2017年2月初,河南、青海两地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纠纷案件,分别作出认定四川英杰侵权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从九江历源与三聚阳光策划维权事宜,到作出侵权认定仅仅花费了7个月时间,青海、河南两地侵权认定的及时作出在市场上也起到了相互呼应的广泛效应。

  另,该案件在审理中,四川英杰分别就涉案两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在无效审理中,四川英杰撤回了一件无效宣告请求,另一件专利也最终被维持有效。

分类: 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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